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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立法解释立场的实证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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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在刑法解释的立场上,存在着形式的解释论与实质的解释论之争。我国当前9个刑法立法解释的实证考察表明,我国刑法立法解释均采取了实质的解释立场。这一立场具有两个积极功能:合理入罪,促进刑法的规范正义;适当出罪,实质地保障人权。这一实质的解释立场值得继续坚持与维护。  

 关键词: 刑法立法解释 形式的刑法解释论 实质的刑法解释论 

    在刑法解释的立场上,存在着形式的解释论与实质的解释论之争。形式的刑法解释论主张,解释刑法时只进行形式的、字面的、逻辑的解释与判断;实质的刑法解释论主张应对刑法进行实质的、价值的、合目的的解释,它除了关注刑法的形式限制,还注重刑法的处罚必要性与刑法面对变动不居的生活事实的开放性。[1]95-127不同的解释立场决定了解释结论的不同,我国1997年刑法施行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9个刑法立法解释文件,这些刑法立法解释在具体问题上采取了何种解释立场呢?这9个刑法立法解释所采取的立场是一以贯之还是各自矛盾呢?它所采取的立场具有何种功能价值,是否值得继续坚持与维护呢?目前我国学者对刑法立法解释的研究,多着眼于某一个刑法立法解释的解读评析,鲜有从整体上考察我国当前刑法立法解释采取了何种解释立场。本文将以实证方法对当前9个刑法立法解释进行整体的解读与置评,分析并评价当前我国刑法立法解释所采取的解释立场,以图引起刑法学界对刑法解释立场的重视。
 

一、实质的解释立场:当前9个刑法立法解释的实证研究

 

自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第一个刑法立法解释以来,截至现在,共有9个刑法立法解释文件。下文将结合具体刑法立法解释的内容以及所涉问题的争议立场,逐一分析我国刑法立法解释所采取的解释立场。

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第93条第2款的解释》)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解释。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上,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上向存在着身份论与公务论之争。身份论认为,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就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编制和待遇,不具有这样的身份,即使其从事的是公务,也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如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12月25日《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就把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编制作为区分标准;公务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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