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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风险金融化的法律规制问题探讨

[作者:万新亚| 打印 | 关闭 ]
制度执行。建立地方政府债务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减少债务风险出现的可能,从而预防国债资金出现流失。   (四)认真贯彻并落实《人民银行法》对财政风险金融化的相关规制   银行监管作为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应与我国的法律体系相互适应,健全《人民银行法》,防范财政风险金融化风险。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联系与资金关系,有效地对金融行业进行监管,更好地掌握金融市场各类信息的动态,降低金融风险。最后构建相对完整、齐全的法律体系,并对财政风险金融化进行指导与评价以及合理预测;降低财政向金融机构转嫁风险的可能性。   (五)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的有效监督   重视对国有企业财务报告与状况的检查工作,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国有企业对基础设施的各项建设资产使用与过程管理。一方面,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因充分发挥自身监管作用,以便及时对国有企业当中各管理人员的不法行为进行约束;有助于企业做出科学、合理的投资或融资决策,从而有效减少国有企业的财政风险。另一方面,审计机关也应该按规定要求对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与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严格审计,确保企业账面信息情况的可靠与真实;严惩违法行为,健全、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协调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之间的关系,促进国有企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梁红梅,郝焱.财政风险管理视角下地方投融资平台风险控制研究[J].商业时代,2012(1)   2.裘雪婷.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融资风险的法律控制[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3   3.李茜.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1   4.齐银川.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担保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12   5.朱琳.我国地方政府发行公债的法律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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