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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风险金融化的法律规制问题探讨

[作者:万新亚| 打印 | 关闭 ]
年报》的报告显示:银行业的金融机构中资产总额为113.32万亿元(至2011年底),比年初增加了18.01万亿元,增长率为18.90%;其中负债总额为106.10万亿元,与年初相比增加了16.61万亿元,涨幅为18.60%。由此表明短期内政府的财政压力与困境仍未能得到较好地解决,同时政府债务风险也面临严峻挑战。   (二)财政向金融机构转嫁风险的方式   1.国有企业出现亏损诱发银行风险。我国多数国有企业的利润得到增加,主要是通过少数的盈利大户带来的,其他多数行业、企业扔处于亏损状态或微利状态。当国有企业经营出现困难就会寻求财政,而财政由于财力有限,最终会使得国有企业的亏损转嫁至银行,从商业银行的贷款、总负债以及不良贷款等情况表明:国有企业的亏损需寻求银行金融机构的帮助,由此导致了财政和银行资金两者关系的模糊与不明晰,这就成了国有企业的亏损嫁接至银行的最根本、最主要的原因。   表2为2003年我国各主要的商业银行总负债与不良贷款情况。表3为2003-2011年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负债情况表(其中2003-2006年为境内合计,2007-2011年为法人合计)。表4为2010-2011年银行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情况表。表5为2011年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分机构情况表。   2.财政赤字货币化。财政赤字货币化也是财政向金融机构转嫁风险的方式之一,众所周知政府财政于中央银行处开设专有账户,便于对财政日常的收支的办理,由中央银行对财政金库的业务进行代理。若中央银行无正常稳定的信用资金来源,而仅仅依靠空增发货币方式弥补财政贷款或财政赤字问题,将导致流通货币量增多,从而造成通货膨胀。   地方政府通过银行项目或者发行企业债以及信托私募融资,这三种途径向人民银行进行融资;中央银行中至今流失的主要原因是:金融机构对政府的债权日益递增,从而加大通货膨胀的压力,易于引起财政危机。   (三)我国财政风险金融化的法律问题   1.政府方面。受国内现有经济体制的影响,金融与财政相互交叉与重叠,决定了金融与财政在职能的运用因界限的不明确因素,从而导致错位现象,加上宪法的法律性与经济性等特征较弱、现有管理体制存在不足等因素,因而对预算方面的规定有限,预算法如同虚设。同时立法机关对财政预算的监督不到位或出现失效,也造成财政秩序的混乱。   政府举债的监督机制不强、偿债能力低且信贷资金的负债率高,各个地方政府对于金融机构进行举债,虽有政府的信用支撑,但银行内部难以对总体负债情况进行把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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