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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风险金融化的法律规制问题探讨

[作者:万新亚| 打印 | 关闭 ]
时政府负担的债务日益严重,加上投资与融资平台的存在,使得地方政府的债务透明度低,隐蔽性与安全性大大降低,最终难以保证企业的效益。   2.银行方面。银行方面主要是财政对信贷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将政府的债务转嫁至金融机构,即信贷资金财政化;货币的发行将使得货币量大增,从而造成通货膨胀,最终会诱发金融风险。再者银行由于拥有数额较大的资金,用作准财政资金对财政赤字进行弥补,为此短期内可满足财政支出的不断扩大需求,然而从长期角度而言,会导致债务的堆积并出现恶性循环以及加剧了银行的风险。加上少数国有企业在进行改制逃废银行债务过程中,缺乏规范性与约束性,进而采取不同方式低估了资产却高估损失,进而逃避了银行债务。由此对银行与企业间的金融秩序与信用关系的恶化,导致国有企业今后的改革与发展失去了信用基础,也恶化了银企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防范财政风险金融化的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预算法》对财政风险金融化的规制   国内相关预算管理条例以及《预算法》等相关规定,政府应该遵从、认真执行有关的投资行为;对规定的预算依据、范围以及方式与内容进行认真评审,明确预算及评审的分工以及流程。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职责与业务,建立评审的联动机制,确保评审报告的全面、如实反映预算的评审过程与结果。积极建立预算的评审质量控制体系,进而提高预算评审工作的质量。   (二)健全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并深化改革   防范并积极化解有关财政风险金融化问题,进一步理顺政、银、企三者的关系;大胆并创新公有制。一方面,通过股份制形式有效缩小国有企业的规模,并从所有制上打破企业长期依赖银行的关系,另一方面,政府也需要积极地转换职能,正确引导企业的发展,真正实现出资者与法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财产权分离。充分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进一步减少行政权力对资源无效配置现象;充分建立现代化的企业制度、不断完善企业破产的机制,真正促进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明确国债与地方债务之间的法律规制   明确国债和地方债务间的法律规制,确保国债资金自借出至归还环节,均都有明确的规定管理,同时可以立法的形式对国债筹措的部门以及用款单位进行明确。对于国债的借与用以及归还等各环节明确所需承担的义务、责任,切实将国债资金的管理引导至法制轨道的道路。再者建立长效的国债投资项目审批与管理制度,进一步减少低效益、高成本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债项目资金的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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