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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的缺陷及其完善

[作者:Wh1010| 打印 | 关闭 ]
神指导下,依法构建“五位一体”的农民养老模式,即亲属家庭互助、政府适当补贴、集体社区补助、个人缴费储蓄以及各种形式换保障。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相互补充的模式。 具体地说,按照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居民家庭纯收人,把全国分为四类:第一类农村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和大城市郊区。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由市、县(区)、乡(镇)政府分担保费总额的一半左右,集体组织分担保费总额的四分之一,个人分担保费的四分之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亲属家庭养老、民营社区养老及社会养老保险为主,其它养老为辅,鼓励个人储蓄养老和商业养老保险的模式。农民养老保障水平应高于全国平均生活水平,养老着重在于老年人的生活照料、文化娱乐及精神慰藉等。 第二类农村经济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接近全国平均水平的省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由省、市、县(区)分担保费总额的一半左右,集体组织分担保费总额的四分之一,个人分担保费总额的四分之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亲属家庭养老、民营社区养老为主,其它养老为辅,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参与个人储蓄养老和商业养老保险的模式,农民养老保障水平应当与当地生活水平相当,着重在于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籍等。 第三类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由于农民生活水平较低,乡镇企业不发达,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应由中央、省、市政府分担保费总额的一半左右,集体组织分担保费总额的四分之一,个人分担保费总额的四分之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社区分担的保费可以用资源换保障替代,个人分担的保费可以用实物、产品等各种形式换保障替代,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亲属家庭养老、多种形式换保障养老为主,其它养老为辅,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参与个人储蓄养老和商业养老保险的模式。 第四类对于经济落后地区。因其自然条件较差,农民生活水平很低,农民养老保险筹资由中央、省级政府分担保费总额的一半左右,集体组织分担保费总额的四分之一,个人分担保费总额的四分之一,建立农村养老保险。集体社区分担保费可以资源换保障替代,个人分担保费可以用劳务、实物等换保障替代。以亲属家庭养老、社会救济养老为主,其它养老为辅,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参与个人储蓄养老与商业养老保险的模式。农民养老保障水平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水平,着重在于维持略高于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基本生活需要。 3.设立罚则和完善责任机制 我国现行的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法规、规章中普遍缺少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农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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