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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的缺陷及其完善

[作者:Wh1010| 打印 | 关闭 ]

摘要: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存在着层次不高、适用对象范围狭窄、缴费分担比例不合理、责任机制缺失、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应当通过公平合理的多元化路径、构建“五位一体”的农民养老保障模式、设立罚则和完善责任机制、提升立法层次完善法律体系等途径,促进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养老保障 立法 缺陷 完善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障的瓶颈,而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则是其中的关键内容之一。它直接影响到公民物质帮助权的实现、计划生育国策的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农村社会稳定。 加强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的现实意义在于:首先,我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一直未把全体农民纳人保障对象,农民养老保障始终处于社会养老保障的边缘。这种现实中的歧视与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规定的全社会劳动者依法获得社会保障的规范要求相距甚远。其次,农村居民不能很好地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民社会养老保障严重缺失,农民养老主要依靠子女养老。只有建立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使广大农民老有所养,才能使计划生育工作在农村得到有效的落实。再次,使农民享有必要的社会养老保障,才能解除其后顾之忧,加速土地承包经营流转,从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人。最后,这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需要。对于庞大的农村老龄人口而言,其养老问题解决的好坏,不仅关系到这一庞大群体的生活质量,而且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直接影响到全社会的稳定。因此,加强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不仅有利于提高农民生活质量,而且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一、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的缺陷 我国综合性或专门性的社会养老保障的法律至今还没有,特别是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严重滞后,仍然存在着以下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和漏洞,直接影响到广大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1.立法的层次不高 现行的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行政法规。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第二类是部门行政规章。如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其协同国土资源部、审计署联合下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1999年已停止执行)、《关于当前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关于进一步防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的紧急通知》、《社会保险经力、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关于切实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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