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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的缺陷及其完善

[作者:Wh1010| 打印 | 关闭 ]
养老保障法律制度的合理性、科学性、完整性及权威性等问题。再次,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执行上的相关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1.公平合理的多元化路径 农民社会养老立法的价值目标是农民社会养老制度设计和立法追求的最终目标,也是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的依据,它贯穿于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的始终。确立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的价值目标应坚持三个原则:第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公平包括保障对象的公平、保障待遇的公平及保障过程的公平,特别是要突出只要是合法公民,均应享有平等的社会养老保障权。效率包括社会效率与社会保障制度自身的效率,特别是要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不能突出一方忽视另一方。第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要充分体现政府、单位及个人三者的责任,政府要承担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基本生活的责任,单位或雇主负有为其职工或雇员提供部分缴费责任,有劳动能力的农民要承担缴费义务。第三,适度性原则。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要符合我国国情和农村实际。 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在坚持这些原则的前提下,其价值目标应当是以亲属家庭养老为主体,发展社会养老保险,培育民营集体养老,稳定乡镇组织养老,鼓励个人储蓄养老与商业养老保险。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障从根本上说要解决养老资金问题和老年农民的照顾问题,家庭养老不仅可以发挥子女、亲属的筹资积极性,而且可以解决老年人的照顾问题,家庭养老应当为养老的主体。鉴于农民子女出外务工的实际,可以发展民营集体养老,把一些老年农民集中在一起,由集体社区统一组织养老,也可以发展民营养老院,替代家庭养老的部分功能。对于农村一些无儿无女又无劳动能力的农民,如五保户、贫困者等,继续由乡镇政府的敬老院负责养老。对于一些比较富裕的农民,可以鼓励其参与个人储蓄养老与商业养老保险,满足其较高养老需求。对于不同地区的农民,逐步发展社会养老保险,引导其积极参保缴费,也可以土地换保障、务工换保障、实物换保障等多种形式参保,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农民年老时可以领取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养老金。当然,允许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农民获得更高的养老金,依据各地政府财力和集体经济的强弱,上不封顶,下有底线。 2.构建“五位一体”的农民养老保障模式 根据我国国情和农村实际,笔者建议以家庭养老为主体,发展社会养老保险,培育民营集体养老,稳定乡镇组织集体养老,鼓励个人储蓄养老与商业养老保险的立法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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