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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与嬗变:建国以来村级组织与村庄权力结构的变迁

[作者:黄荣华[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主任1人,副主任1~2人,村的正副主任在乡人民代表中推选或由乡人民政府委员兼任。辖村不多的乡,乡长可兼乡政府所在地的村主任。村的主要职责是在乡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召开所辖地区的乡人民代表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会议,讨论执行乡人民政府的决议,检查执行情况以及协助乡长处理日常事务 \[9\]。   互助组有临时性、季节性的劳动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两种基本形式。互助组里,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属于农民私有,农民根据需要组织起来进行劳动互助,土地的产出和农业剩余由农民自由支配,村落的治理方式和乡村权力结构没有发生变化。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最主要的特点是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属于农民私有,但可作为股份加入合作社再进行收入分配,农民收入由土地报酬和劳动工分两个部分构成。在实践中,初级社的组建范围一般是自然村。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特点是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社员集体劳动,分配上取消土地报酬,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即以合作社为分配单位,合作社从每年的收入中扣除生产费用和向国家缴纳的税金,留出一定数量的生产基金、公积金和公益金,余下的实物和现金再分配给社员。高级社的组建范围一般是行政村,每年高级社的户数不同,1950年为32户,1953年137.3户,1956年246.4户,经过整顿后,1957年为158.7户\[10\]415。   此外,这一时期,中共开始在合作社和行政村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建国初期,中共农村支部只达到乡一级。合作化运动的推行,使得中共组织开始由乡向村庄延伸,“合作化运动的一个重要后果就是将党的支部由行政乡一直延伸到村庄和生产单位”\[11\]。   (二)村级组织与村庄内部权力结构   在村级组织内部,组织成员的身份和社会关系都发生了明显变化:   首先,合作社成员在身份上逐渐形成社队干部和普通社员两大群体,代替了土地改革时期多等级的身份标签,社员的身份掩盖了农民之间的差异和不平等。   其次,合作化运动改变了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农民之间的社会关系,农民开始了由单家独户、分散个体经营转向由集体统一安排生产任务、集体劳动、挣工分维持生计的漫长岁月。   (三)村级组织与国家-农民关系   将农民组织起来体现了国家整合乡村社会的努力,为国家从农村吸取资源、在农村建立计划经济体制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通过合作化、统购统销和1958年开始实行的户籍制度,国家在农村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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