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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与嬗变:建国以来村级组织与村庄权力结构的变迁

[作者:黄荣华[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村级组织与农民的关系发生改变,村级组织不再掌控农民的生产方式与收益分配,农民成为自主经营、有独立经济利益的主体,“从财产权利和身份自由方面,获得了双重解放”\[21\]。同时,农民也更加分散、“原子化”。   其二,村落内部权力结构从人民公社时期以党组织为一元权力中心转变为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二元权力中心,但村落二元权力中心即党支部的领导权和村委会的自治权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张力和对抗。   一方面,村级重大事务的决策权,一般集中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村经济组织往往只能按照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决策去执行。   另一方面,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两委”矛盾不断。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首先,乡镇党委与村党支部是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村党支部并没有成为自治组织,这一点与村委会的性质截然不同。其次,在所有村级组织中,村党支部居核心地位,村党支部与其它村级组织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如何既能保证村党支部的领导权,又能实现村委会的自治权,成为现实中难以处理的问题。因此,“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推行过程中出现了一种村庄区域特殊政治现象,即: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依托的村委会主任和以中国共产党村支部委员会为组织依托的村党支部书记围绕着村庄公共权力而形成的对立冲突。”\[22\]村委会主任以《村组法》为依据,而村党支部书记则以宪法、《党章》、《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为依据,二者围绕着村庄公共权力和利益分配明争暗斗,争做“当家人”,“两委”矛盾不断。民政部门曾对发生过两委关系不和的村作过初步统计,村委过度“自治”,支部放弃领导的比例,只占11.8%;两委互不相让,村级组织瘫痪的情况也只占7.2%;而党支部包办村务,村民自治功能弱化的则占81%\[23\]。 为了缓和及化解“两委”的矛盾,各地进行了积极探索,其中起源于广东、山东的“一肩挑”或称“两委合一”模式被广为推行。“一肩挑”简单地说即由一人兼任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两委合一’意味着党支部直接行使管理职能,减少了党支部和村委会两者分立情况下的摩擦,提高了党支部的管理效力。也减少了乡村干部的职数,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24\]但在村民自治实践中,若缺乏有力监督,“一肩挑”模式有可能演变为当选者独断专行,“一言堂”。   (三)村级组织与国家-农民关系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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