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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与嬗变:建国以来村级组织与村庄权力结构的变迁

[作者:黄荣华[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通则》和《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规定在全国建立行政村与乡作为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在土地改革未完成的地区,乡农民代表大会或乡农民代表会议代行乡人民代表会议的职权。不过,在政务院的这两个通则颁布之前,中南、西南、西北等新解放区部分农村在建国前后已经分期分批推行了清匪反霸、减租减息、土地改革等改革运动,废除了保甲制,建立了新的乡政权和行政村村政权,如湖北全省1948年设有乡镇1276个,其下分为20 111保(1949年数字),经过合并或改组旧保甲,到1950年5月,全省组成行政村18 037个\[3\]。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正式规定县以下的乡、民族乡和镇为我国农村基层政权,撤销了行政村建制,村开始改变其国家政权机关的性质。   在革命战争年代和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运动中,农民协会一直是中共发动和组织农民、改造乡村的重要组织载体。建国初期的农民协会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东北、华北等老区在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运动中的贫农团改组、整顿而来,二是中南、西南、西北等新解放区在清匪反霸、减租减息、生产备荒和土地改革等一系列社会改革运动中发展了大批农民协会。由于土地改革、建立和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以及调整农村阶级关系及构筑反封建统一战线的需要\[4\],建国初期的农民协会发展迅猛。为了进一步发动和组织农民,规范各级农民协会的建制,1950年7月14日,政务院第41次政务会议通过了《农民协会组织通则》,对农民协会的性质、组成、结构、职能等作出了规定。在村级一般设农民协会,下设农协小组。1953年,除少数民族地区以外,全国的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各地的乡村政权普遍建立,农会的骨干大多转变为乡村干部,农民协会悄然退出历史舞台。   由村政府、农民协会及其领导下的农村妇联、共青团、民兵组织等其他新社会组织,构建了一套新的组织体系,完全替代了国民党统治时期由乡村保甲组织、宗族组织、帮会组织和民间信仰组织构成的组织体系。   (二)村级组织与村庄内部权力结构   在村庄内部,村级组织成为乡村阶级差别的分水岭和乡村权势转换的重要组织载体。从村政府和农民协会等村级组织的领导者和组成者来看,以前处于农村社会阶层体系底端的贫雇农及其他无产者在政治和经济上获益,成为新组织的骨干和新的乡村精英,如河南省土地改革时,土改工作队员在农村与贫雇农实行“三同”(同吃、 同住、 同劳动), 访得苦大仇深,为人正派并有活动能力的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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