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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理论与对策

[作者:林木西 王慧[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保障制度建设是解决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的根本途径。   有人认为在我国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障的时机还不成熟,理由是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农村社会保障大都是在进人工业化成熟时期才开始普遍建立起来的,实施农村社会保障是工业剩余反哺农业高级阶段的主要措施,而且优先在农业雇佣劳动者中建立,然后才扩展到全体农民。而我国现在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工业剩余还没有达到足够反哺农业的程度。这种观点虽不无道理,然则值得商榷。虽然经济发展水平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中起到基础作用,但有研究表明,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并没有“统一”的经济条件要求,更没有“统一”的模式,只要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每个国家和地区均可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从我国目前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看,改革开放20多年我国经济总量增长很快,国内生产总值(GDP )已居世界第六位,综合国力已初步具备承担公民最基本社会保障的能力。而且我国国情也与发达国家不同,发达国家的农民明显比城市普通居民富有,他们不但拥有所耕种的全部或部分土地,而且拥有相当可观的牲畜和农业机械。我国的情况则相反,小规模的家庭经营使农民收人十分有限,许多家庭没有能力购买大型生产资料,有些连维持温饱都很困难,因此更需要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持。而且,我国现行的农村家庭养老模式并不是必然的合理的选择,而是城乡差别的产物,也是二元经济结构的具体体现。在探化改革的今天,继续让农村居民采用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方式,不仅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也违背了社会公平的原则,如果考虑到建国以来农业对工业乃至对国民经济发展付出的巨大代价,更应加快农村养老社会化的进程。   当然,作为社会保障的组成部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践而就。在今后一段时期内,现实可行的做法是实行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但从指导思想上必须明确,我国农村养老保障最终要走以社会保障为主的道路,这是不容置疑的。因此,应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这就是党的十六大报告所指出的,应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三、建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包括养老保险、老年基本医疗保险、老年服务事业等在内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它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与核心内容。构建农村养老社会保障制度,目前应从以下方面人手:   1.建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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