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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理论与对策

[作者:林木西 王慧[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摘要:目前我国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体制已陷入困境,其存在的基础从根本上发生了动摇。从长远看,只有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才能彻底解决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提高农村养老保障水平。   关键词:农村养老;社会保障;制度   一、我国农村家庭养老保障的客观约束   在我国漫长的农业社会中,家庭养老一直是主要的养老形式。这是由农业社会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和权威决定的,属于几千年来自给经济的组成部分,也是东方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表现。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城市职工实行社会养老保障,而农村养老仍然主要依赖家庭,只有无子女的老年人才由社会负责养老。之所以如此,除受传统因素影响外,主要因为我国实行以城市为中心的非均衡发展战略,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只能优先保障城市人口的社会福利。由于过去农村社会生产力水平普遍较低,加上集体经济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家庭养老保障得以维持下来。然而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受到越来越强烈的冲击,其功能日愈弱化,农村养老保障水平不但没有随经济发展得到应有的提高,反而出现下降趋势,特别是欠发达地区更为严重。农村养老保障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农村家庭养老保障面临的困境有其客观必然性,制约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发展的因素主要是:   1.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化,使家庭养老丧失了坚实的基础。按照国际通用的定义,家庭是人们基于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形成的社会生产基本单位,是具有持久稳定性的社会组织。传统的家庭模式大都是“三代同堂”或“四代同堂”的大家庭,它们承担着家庭成员的一切生产生活责任。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生产的社会化,家庭的社会功能逐渐被分离出来,由国家和社会分担,而只保留一些基本的功能,如抚养、赡养、教育等。同时由于人们的思想价值观念的不断更新,青年人的独立性增强以及生产生活节奏的加快等,相对降低了家庭的内聚力,使大家庭不断地趋于解体,核心家庭逐渐处于主导地位,老年家庭和残缺家庭越来越多。这种变化趋势不仅局限于城市,随着农村生产社会化和工业化的推进,也逐渐影响到农村。据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农村家庭规模不断缩小,1990年平均每户4.8人,2000年降到4.2人。与此同时,老年人家庭却不断增多。据1995年对60岁以上老年人口抽样调查资料,我国不超过3人的老年人家庭,农村占19.69%。而目前最新调查结果表明,有些农村地区老年人家庭已接近半数。可以预见,随着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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