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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与农民土地权益的保障

[作者:贾小明[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会收益,持续稳定地增加农民收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日益推进,二三产业的不断高速发展,经济建设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越来越高,通过采用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的方式,可以使土地资产积极参与到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中来,于此同时土地收益的70%由集体和农户享有,并且继续保留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农民可以长期分享地租,从而保障了农民的财产权益,持续稳定地增加农民收入。   第五,有利于减少中小创业者在创业时成本和发展农村经济时所遇到的难题。同时,还有利于解决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在城市化、工业化过程中吸纳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   第六,可以保护农用耕地和提高现有农用耕地利用效率等工作的落实。从我国的基本国情来看,耕地的相对短缺与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需求量大增形成强烈的反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理有效的流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解决这个反差带来的难题。 2.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中农民土地权益受损的原因   在当前制度的背景下,无论是通过国家征用或自主流转的途径,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中,农民权益都存在着流失的现象。综合相关情况进行分析,对于造成农民权益受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2.1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保护的问题   农村土地既是广大农民生息劳作的空间场所,也是其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更是农民借以生存与发展的根本保障。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当前中国农村处于核心地位的一种生产关系。但在实际生活中,这种所有权制度却未得到预期的效果。由于我国的国情特殊,所以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   第一,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对构建农村的社会和谐意义重大。第二,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实现有利于稳定和完善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第三,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可以加强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导致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一直不能实现,理论界对此问题一直以来争论不休;导致现如今形成了如下三种主要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必须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变更为农村土地国家所有权。该种观点认为,现行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并未实现,并没有真正体现农民集体的权利意志,农民集体没有完整的土地权利,农村土地的最终处分权仍归国家所有。这样倒不如彻彻底底的对土地实行国有化,这样更加有利于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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