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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与农民土地权益的保障

[作者:贾小明[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派出所的用地﹑农村卫生院用地﹑当地自来水的用地﹑农村变电所﹑农村的文化站,当地的税务﹑公安与学校﹑下水道设施等等。   1.3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中土地流转新旧政策的对比   (1)旧政策中对于土地的流转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基本上不同意土地进行相关的流转。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1999年,国土资源部正式批准浙江湖州市﹑安徽芜湖市进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相关试点工作。   200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通知》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将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排除之外,在经过批准当中所占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中的非公益性项目,可以同意农民依据法律运用各种各样的方式参与开发经营的活动当中并在此过程中保障农民的相关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定要经过统一的有形的土地市场的认可﹑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土地转让和使用。   (2)十八界三中全会关于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1.4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必要性   第一,有助于加快城镇化的发展脚步。土地的流转可以促使农村的一部分农民向中小城镇迁移。农村的土地虽然很多,但是存在地块小而且分散的问题,进行土地流转之后,不仅可以增加耕地的面积,还可以使城镇化的速度加快,有利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城乡的统筹发展。   第二,有利于逐步建立统一管理的体系。通过相关体系的建立,规范并逐步完善土地管理体系,提高农村土地管理土地的水平及其利用率,从而建立城乡统筹的土地管理的体系,为实施城镇与农村之间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提供平台,进而真正实现城乡土地统一管理。   第三,有利于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和利用效益低下,存在大量荒芜、闲置或低效利用的情况。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可以使农民利益和土地利益紧密结合起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第四,有利于合理分配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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