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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的真与真的解释——利科的文本与解释理论初探

[作者:5189lw[来源: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上的展开,正如加达默尔在谈到他的解释概念与贝蒂(Emilio Betti)的解释概念时所指出的那样,无论如何,我的研究目的不在于提出一种关于解释的一般理论和关于解释方法的不同说法(贝蒂在这方面做的非常杰出)。相反,我是要去发现那对所有的领会模式都共通的东西,去表明领会(Verstehen)绝非是一种对给定“客体”的主观关系。领会是对效应历史而言的,换句话说,领会隶属于那被领会者的存在。[33] 

一旦解释的“真”不再首先从知识论的解释命题的“真理”的角度,而是从存在论的存在的“真相”的角度来看,而存在的真相又离不开人的“亲在”(Dasein)的生存方式(或者更恰当地说,人的亲在的生存方式隶属于并不断地参与建构存在的“真相”),那么,文本“真相”的解释就不再是一种被动的“观照”、“反映”关系,而是一种随着领会者、解释者、读者的生存历史情境的变化而逐渐变化的历史“生成”、“自得”的存在过程。这也就是说,解释的“真理”首先是“真相”的解释性展现。这样,“同一”文本在不同的历史解释情境中产生不同的“真相”展现也就不足为怪了。这种情形往往在文学、艺术等创作性的“解释”中表现的最为突出。例如,我们很难说俞平伯先生的“桨声灯影的秦淮河”是秦淮夜色的真相表白,而朱自清先生的同名散文就不是;同样,对于同一部贝多芬的《田园交响曲》,我们也很难说是赫伯特·冯·卡拉扬(Herbert von Karajan)指挥的柏林爱乐乐团的“解释”还是利奥拉德·伯恩斯坦(Leonard Bernstein)指挥的维也那爱乐乐团的“解释”更“真”。应当说,它们同是“真”的表白,“真”的解释,只是这“真”的解释各各不同罢了。我想我们大概可以对《旧约‧创世纪》的“主宰者解释”与“管事者解释”,对何炳棣先生和杜维明先生关于“克己复礼”的不同解释说同样的话。在文本解释的过程中,“真”的解释作为存在论上的“真相”现身为文本存在的一个个独特的、个别的形态。它们相互之间虽有联系,但不能替代。所以,倘若硬要给出存在论上的真假标准的话,存在的独特性、本己性、差异性、创新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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