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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的宗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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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成熟的西夏君主意识中的佛教及其他因素,已故前苏联学者聂历山在介绍1185年左右西夏宫廷编集的一本诗集时论述到:“至少是在仁孝皇帝(1193年-1194年)时期,皇帝本人显然是个半人半神的统治者,因为这些宫廷诗赞美他们的皇帝是‘仁皇菩萨’甚至‘佛天子’。”聂历山还摘译了其他一些诗篇,这些诗篇用标准的儒家语言歌颂皇帝,引用了尧舜来作为鼓舞人心的榜样,并指出:“在庄严的圣天之下,一切都顺从于他,在大地上他是独一无二的君王;他作为八方的君王,不引起愤怒,与四海民庶一起捍卫和平[世界]。”这本宫廷诗集对12世纪末期的西夏君王复杂的君权概念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邓如萍认为在成熟的党项君主意识中觉察佛教的因素,以便在党项本民族世界观源头中探讨佛教与儒学独特的集合 [9] 。
  而俄国学者克恰诺夫在《俄藏黑水城出土西夏文佛经文献叙录》一书中着重提出了西夏佛教的检查制度。这说明,西夏统治者竭力要将对当时最为重要的精神世界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克恰诺夫在《西夏国家佛经寺庙的法律地位》一文中也提到:在远东地区,佛教徒的活动总是在国家的监督下进行的 [10] 。西夏王权与佛教的结合,其目的是为了巩固西夏王朝自身的统治,并为其统治提供合法性依据。
  近年来,佛经中经常提到的一种神鸟“迦陵频伽”的建筑构件不断在西夏王陵出土。这些构件为琉璃或陶制的脊兽形式,鸟身,腹部以上作人形,双手合十,身缀缨络,宛若菩萨。迦陵频伽在唐代以后的佛教壁画或建筑中时有出现,但用于帝王陵寝还属罕见。西夏王陵的迦陵频伽在当时是代表着某种特殊的象征,因为“迦陵频伽”这种神鸟永远是伴随着佛而出现的。正确解读这种象征的意义可以深化我们对西夏王国精神本质的认识。迦陵频伽一般只用为佛殿的装饰,西夏人把迦陵频伽用为脊兽,装饰在帝王陵园的门阙上,其目的是为了昭告世人,安葬在这里的皇帝是西夏的佛。西夏陵区相继出土迦陵频伽的三号陵一般认为是景宗元昊的陵墓。开国之君景宗元昊确立了西夏的国家制度,也确立了佛教为西夏的国家宗教。
  迦陵频伽是佛国的鸟,它的创造者正是西方净土的阿弥陀佛。西夏的君王把自己当成了阿弥陀佛在人世间的化身,西夏王陵的迦陵频伽想告诉人们,安葬在这里的西夏君王已经回到了有迦陵频伽陪伴的西方净土,他曾经像阿弥陀佛主宰西方极乐世界那样,以佛的身份主宰过西夏这个令人神往的佛国 [11] 。
  (三)西夏的道教
  佛教在西夏广为流行,其发展为国教的同时,汉文史料和西夏文史料也记载了西夏道教的存在。西夏文字典《文海》解释“仙”字为“山中求道者”、“山中求长寿者”。宋人李焘撰写的《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六二记载:夏景宗元昊太子宁明,曾跟随定仙山道士路修篁学习辟谷法。《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一八记载:夏惠宗时(公元1081年),宋军进攻西夏西平府(灵州),城中居民四处逃散,“灵州城中惟僧道数百人”。黑水城出土西夏文献中道教典籍有晋人郭象注《庄子》、宋人吕惠卿著《庄子解》(即《吕观文进庄子外篇义》)、《太上洞玄灵宝天尊说救苦经》等。西夏法典《天盛律令》有关宗教法律规定往往将僧人和道士写在一起,卷十一“为僧道修寺庙门”还列出十几种道教典籍,有《太上君子消灾经》、《太上君子北斗延生经》、《太上灵宝度理无上阴经》等,充分证明西夏道教的存在。当然,道教在西夏历史上的规模和影响远不及佛教。
  三、西夏的宗教法律制度
  西夏法典《天盛律令》卷一“谋逆门”,卷二“罪情与官品当门”,卷三“盗毁佛神地墓门”,卷十“司序行文门”、“官军赦门”,卷十一“为僧道修寺庙门”,卷十五“租地门”均有对于宗教法律制度的规定,法典明确了对于佛教、道教加以保护,同时规定了严格的宗教管理制度,规定了僧人、道士所享有的特权及其所应承担的义务。
  (一)西夏宗教管理制度
  西夏法典《天盛律令》中明确规定对于佛教、道教、儒学加以保护:“诸人佛像、神帐、道教像、天尊、夫子庙等不准盗损灭毁。若违律时,造意徒六年,从犯徒三年。其中僧人、道士及军所属管事者损毁时,当比他人罪状增加一等。若非损坏,盗而供养者,则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12]由此可见,法典对盗毁佛像、道教像、夫子庙等严加制裁,但如果盗窃的目的是为了供养崇拜,则减轻处罚。
  西夏政权除了在政策法律上对于佛教、道教加以保护,同时对其进行严格管理,在中央和地方行政体制中均设置了系统的宗教管理机构。《天盛律令》卷十“司序行文门”规定的西夏政府机构中,有僧人功德司、出家功德司、道士功德司三个宗教管理机构,是仅次于上等司中书、枢密之下的次等司。在西夏汉文韵书《杂字》“司”分部十八中有各种司职,其中有“功德”司职,功德当为功德司的简称。西夏设功德司统管佛教,继承了唐代佛教管理制度,但将功德司分为僧人功德司和出家功德司两种,是西夏的新创。
  西夏功德司掌管全国的僧、道宗教事务。其中,僧人功德司掌管全国僧众人员,出家功德司掌管度僧出家事宜。道士功德司是管理道教的机构。功德司职官设功德司大人、正、副、判、承旨、都案、案头等官,其下属还有寺检校、僧监、坐主、首领、知信等。道士功德司设“一正、一副、一判、二承旨”。佛教两种功德司共设“六国师、二合管”,其中,僧人功德司四副、六判、六承旨;出家功德司“变道言过处六,承旨六” [13]。功德司官员任期与诸司官员一样,三年一任,任期满可按规定“续转”,或得到升迁或物质奖励。功德司由政府颁发司印,为铜上镀银,重十五两,印方二寸一分[14]。俄藏黑水城文献中的汉文本《杂字》“官”分部中,有僧官、僧正、僧副、僧判、僧录等官位名称,是西夏地方或寺院中的僧职。西夏乾祐十五年(1184年)印施《佛说圣大乘三归依经》,其经后仁宗御制发愿文中载有:“朕适逢本命之年,特发利生之愿。恳命国师、法师、禅师暨副判、提点丞旨、僧录、座主、众僧等,遂乃烧施结坛,摄瓶诵咒,作广大供养,放千种施食。读诵大藏等尊经,讲演上乘等妙法。”[15]文中的僧录、座主当是地方和寺庙的僧职。
  (二)封号和赐衣制度
  西夏佛教也实行封号制度。佛教在中国流传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封号和赐衣制度。唐代有大师、国师封号;宋朝废行国师的封授,盛行大师、禅师的封赐。西夏佛教在沿袭唐代封号制度的基础上,又有新的发展,形成了一套复杂的封号体系,并且最早出现了帝师封号。已见诸西夏文献的有帝师、国师、德师、法师、禅师、仁师、忠师等封号。《天盛律令》卷十“司序行文门”规定了佛教赐封:“皇帝国院、皇太子、诸王等之师名,皇帝之师监承处:上师、国师、德师。皇太子之师:仁师。诸王之师:忠师。”[13]365并规定:“前述师名义之当上次中司品次第:皇帝之师监承处上师、国师及德师等与上等位当。皇太子之师仁师者,与次等位当。诸王之师忠师者,与中等位当。”在西夏文《官阶封号表》中皇室系统之下为“师位”,“师位”右列为“国师”,左列为“德师”,其下注小字“同上等位”。左列在“谏臣”位之下为“仁师”,次为“中师”,也注有小字“同中等位”。西夏上师、国师、德师等都是授予高僧的名号。但是《天盛律令》中,还未见到西夏佛教封号制度中的最高封号“帝师”。据学者推测,可能在仁宗天盛年间尚未设此封号。黑水城出土的西夏汉文《杂字》“官”分部十七中已列有帝师称号,排在国师、法师、禅师之前,证明当时出现了西夏帝师的封号[4]42。另据新发现的明刊西夏仁宗皇帝校勘西夏文译本,汉藏文合璧再译本《圣胜慧到彼岸功德宝集偈》汉文题款中记载了:“贤觉帝师、讲经律论、功德司正、偏袒都大提点、赐卧勒沙门波罗显胜。”贤觉帝师,名为波罗显胜,是西夏文献记载的第一位帝师。题款中“贤觉帝师”任“功德司正、偏袒都大提点”之职,所赐官位“卧勒”与西夏文《官阶封号表》中第一品封号音同,是列在皇帝以下的最高封号 [16] 。据学者推测,贤觉帝师应是西夏的吐蕃族高僧。贤觉帝师的出现证明了西夏时期已经有了帝师封号,修正了中国历史上的帝师封号始于元代之说。
  从目前的文献资料中发现西夏帝师已经有五位。第一位是贤觉帝师,之后相继为慧宣帝师,大乘玄密帝师,真国妙觉寂照帝师、真圆真证帝师。(注:参见:史金波西夏的佛教[J]法音,2006(8):39另据克恰若诺夫考证西夏历史上帝师可能有过6位,大约出现于仁孝后期,晚于1182年,《俄藏黑水城出土西夏文佛经文献叙录》,京都:日本京都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转引自崔红芬天盛律令与西夏佛教[J]宗教学研究,2005(2):159)西夏的五位帝师没有同时出现,是接替出现的,西夏五位帝师的设立证明西夏帝师已经制度化。《天盛律令》虽未记载帝师,所记最高师号为上师,称“皇帝之监承处”,是皇帝之师,帝师则是西夏天盛后由上师转化而来。上师又称尚师,本是藏传佛教中的一种称号。
  西夏建国时就有“国师”封号的记载。国师是西夏皇帝之师的名号,也是西夏管理佛教机构僧人功德司和出家功德司的正职。国师精通梵文和佛理,多见于主持皇帝翻译和校勘佛教的记载。如景宗时主持译经的国师白法信,惠宗时主持译经的安全国师白智光,崇宗时主持修建甘州卧佛寺的国师嵬名思能,仁宗时主持校译佛经的兰山觉行国师沙门德慧,以及兰山通圆国师沙门智冥,传译佛经的天竺僧人五明显密国师喜胜,主持大度民寺大法会的宗律国师、净戒国师、大乘玄密国师(后升为帝师),和西夏文佛经《魔断要语》的作者兰山觉照国师法狮子等。西夏晚期榆林窟第29窟,有一幅提名为真义国师西壁(鲜卑)智海像。西夏国师主要参加传法、译经、校经活动;主持寺院法事活动、修建佛寺;管理佛教功德司事务,在西夏佛教事务中具有崇高地位。西夏国师在功德司中都任正职,两功德司同时可以有十几位正职[17]。
西夏还有“德师”、“大德”、“仁师”、“忠师”、“大师”、“法师”、“禅师”的称号。“德师”或为“大德”之通称,“德师”仅见于《天盛律令》和《官阶封号表》,在西夏佛经中未见记载,夏惠宗大安十年(1083年)刻印汉文《大方广佛华严经》的僧人守琼,为演妙大德沙门。“大德”是唐宋以来皇帝宠赐高僧的名号。“仁师”、“忠师”也仅见于《天盛律令》和《官阶封号表》,但在西夏佛经中未见记载,西夏文佛经中较多见“法师”、“禅师”,为“仁师”、“忠师”的通称。
  西夏对僧人也实行赐衣制度。在中国佛教史上有赐紫、赐绯制度,赐紫就是以皇帝名义赏赐僧人袈裟。唐代官制以职官服色显示地位高低,三品以上赐紫色服,五品以上赐绯,后来赐及僧、道之职位者。西夏佛教继承唐代赐衣制度,而且有所创新,西夏佛教的赐衣包括赐黄、赐黑、赐紫、赐绯。西夏崇宗天祐民安五年(1094年)修建《凉州重修护国寺感通塔碑铭》所记赐绯僧人有:庆寺都大勾当、皇城司正兼典礼司、统军司正卧屈皆;感通塔下羌、汉四众提举王那征遇;庆寺监修都大勾当行宫三司正兼容圣寺感通塔两众提举药乜永铨;感通塔下汉众僧正酒智清等。关于赐紫衣的记载,见榆林窟第15、16窟《榆林窟记》(西夏天赐礼盛国庆五年1073年)书写:“阿育王寺释门赐紫僧惠聪俗姓张住持窟记。”
  《天盛律令》卷十一“为僧道修寺庙门”对西夏僧、道赐衣进行了规定:“国境内番、汉、羌中僧人、道士所属居士、行童中,及前僧人、道士等中有为坐主者时,能完整解说般若、唯识、中道、百法、华严行愿等之一部,解前后义,并知常为法事者,国师及先住座主,别有巧智师傅等,当好好量其行,真知则居士、行童可入僧人中,衣绯为座主,勿得官。先前僧人、道士□道士者为僧人,彼等一律先衣黄者当衣绯而为座主,好者可得官爵。其中番汉和尚不知切韵,不许为座主。”[18]可见赐绯僧人地位较高。
  《天盛律令》“罪情与官品当门”规定:“诸有官人及其人之子、兄弟,另僧人、道士中赐穿黄、黑、绯、紫等人犯罪时,除十恶及杂罪中不论官者以外,犯各种杂罪时与官品当,并按应减数减罪。”[19]并规定:“僧人、道士中赐黄、黑、绯、紫等人犯罪时,比庶人罪减一等,除此以外,获徒一年罪时,赐绯、紫当革职,取消绯、紫,其中□依法按有位高低,律令、官品,革不革职以外,若为重罪已减轻,若革职位等后,赐黄、黑徒五年,赐绯、紫及与赐绯紫职位相等徒六年者,当除僧人、道士,所遣劳役有官与官品当,无官,则依法服劳役。日毕后,入原属庙中为行童。”[19]145
  值得注意的是《天盛律令》虽有僧、道赐衣的规定,但在西夏文献中还未见有道士赐衣的记载。至于西夏对高僧的封号,道士中也未见到。
  (三)试经度僧和度牒制度
  为控制僧尼人数,从南北朝开始历代政权采取僧尼公度、禁止私度政策。唐代将僧人管理制度化,禁止私自出家,实行试经度僧制度,完善了度牒身份管理制度。度牒是官府颁发给出家僧人的证明文书,国家用以控制编户俗民随意流向寺院,发放给僧尼最主要的身份证件。唐朝首次将禁止僧人私度的行为写入法律条文中,并规定违法私度者,按律治罪[20]。西夏僧人由多民族构成,包括党项、汉、藏、回鹘以及印度( 天竺)僧人。由于西夏僧人在政治上、经济上享有一定的特殊政策,西夏社会僧人数量大增。因此,西夏也承习唐朝成例,实行试经度僧制度,限制僧尼数量。西夏剃度僧人主要通过试经方法,即所谓的常度。参加试经者首先是符合条件的行童,试经合格者方可度为僧人,发给度牒,持牒僧人可免徭役赋税。西夏对僧尼登记于册,实行簿籍管理制度[18]408,度牒和簿籍是西夏管理僧人的重要手段。
  西夏僧人、道士分为在家僧人、道士和出家僧人、道士两种。《天盛律令》“为僧道修寺庙门”规定度在家僧道的条件:“僧人、道士所属行童中能诵莲花经、仁王护国等二部及种种敬礼法,梵音清和,则所属僧监、寺、检校等当转,当告功德司,依次当告中书,当问本人及所属寺僧监、副判、寺检校、行童首领、知信等,令寻担保只关者。推寻于册,实是行童根,则量其行,前各业晓,则当奏而为住家僧人。此外,居士及余类种种,虽知其有前述业行,也不许为僧人。”[18]402-403规定度出家僧人的条件:“番、汉、羌(藏)行童中有能晓颂经全部,则量其业行者,中书大人、承旨中当遣一二□(人),令如下诵经颂十一种,使依法诵之。量其行业,能诵之无障碍,则可奏为出家僧人。……番羌所诵经颂:《仁王护国》、《文殊真实名》、《普贤行愿品》、《三十五佛》、《圣佛母》、《守护国吉祥颂》、《观世音普门品》、《竭陀般若》、《佛顶尊胜总持》、《无垢净光》、《金刚般若与颂全》。汉之所诵经颂:《仁王护国》、《普贤行愿品》、《三十五佛》、《守护国吉祥颂》、《佛顶尊胜总持》、《圣佛母》、……、《观世音普门品》、《孔雀经》、《广大行愿颂》、《释迦赞》。”[18]403-404规定度出家道士的条件:“为道士者,道士行童中有能诵条下所示十四卷经,则依出家变道法量其行,能诵无碍,则可奏为道士。《太上黄宫□□经》二卷、《太上君子消灾经》一卷、《太上北斗延生经》一卷、《太上灵宝度理无上阴经》一卷、《至分金刚经》一卷、《太上君子说天生阴经》一卷、《太上天堂护卫经》一卷、《太上君子说上东斗经》一卷、《太上南斗六司延寿妙经》一卷、《黄庭内景经》一卷、《黄帝阴符经》一卷、《太上元始天尊说十为一为大消灾神咒经》一卷、《太上灵宝九真妙戒金箔□要拔罪阴经》一卷。”[18]405相比之下,度出家僧道比度在家僧道更为严格。
  西夏僧尼的剃度除了常度外,还有敕度和施舍度等种类。逢重大节日、皇室生辰、忌日等大型祈祷法会,皇帝会特许敕度僧人。敕度僧人的条件比试经度僧条件宽松,无须经过试经考核。西夏文献记载的赦度僧人主要有:夏崇宗天祐民安五年(1094年)凉州护国寺感通塔修建完毕,又正值乾顺帝十岁生日,于是立碑庆祝,敕度僧人,碑文记载:“用鸣法鼓,广集有缘,兼启法筵,普利群品,仍饰僧一大会,度僧三十八人,曲赦殊死罪五十四人,以旌能事。”又夏桓宗天庆三年( 1196年) ,皇太后罗氏于仁宗去世三周年之际,大做法会,施印汉文《大方广佛华严经入不思议解脱境界普贤行愿品》,在发愿文中详细记载:“谨于大祥之辰,所作福善,暨三年之中通兴种种利益,……度僧西番、番、汉三千员,散斋僧30 590员”。敕度僧人同样依次造册上报发放度牒 [20]。
  唐宋有鬻卖度牒以助军需和救灾的记载,西夏文献中虽然还未发现鬻卖度牒的记载,但是在西夏法典中却有施舍常住而度僧之规定:“诸人修造寺庙为赞庆,而后年日以过,毁圮重修及另修时,当依赞庆法为之,不许寻求僧人。又新修寺庙□为赞庆,舍常住时,勿求度住寺内新僧人,可自旧寺内所住僧人分出若干。若无所分,则寺侍奉常住镇守者实量寺庙之应需常住,舍一千缗者当得二僧人,衣绯一人。舍二千缗者当得三僧人,衣绯一人。舍三千缗以上者一律当得五僧人,衣绯二人。”[18]404说明西夏也存在靠施舍一定钱财换得度僧和赐衣,但施舍钱再多一次度僧也不能超过五名。除修寺庙可按规定度僧外,有高位者去世时,为祭奠、超度,也可施舍度僧。这也带有变相鬻卖度牒的成分,但所得钱财不是像唐宋用于国家军需,而是用于寺院修建或法事活动[22]。
  西夏法典规定:亡故僧尼及还俗者交出的度牒不能私相授受,僧官度牒不允许由至亲承袭。[18]410《天盛律令》卷十一“为僧道修寺庙门”规定:僧人、道士有官职者,其子弟不许承袭其出家度牒,“国境内僧人、道士中虽有官,儿子、兄弟曰求袭出家牒等时,不许取状使袭之。若违律时,报取状者等一律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僧人、道士亡故,其父、伯叔、子、兄弟、孙及亲属不得私改度牒为己用,“诸僧人、道士本人已亡,有出家牒,彼之父、伯叔、子、兄弟、孙诸亲戚同姓名等涂改字迹,变为他人出家牒而为僧人、道士者,依为伪僧人、道士法判断。”对于自愿还俗者《天盛律令》卷十一“为僧道修寺庙门”规定:僧人要令其交还度牒,记入册,还俗后不许再入官,入军当另注册,“国境内有僧人情愿交牒为俗人者,于前宫侍、閤门、帐门末宿本处纳册,不许入臣僚中。而后欲入军待命、独诱,执种种重职,则当报,于所情愿处注册。” [18]410法典还规定妇女不准无牒为尼,若违律时,有主、为他人奴仆则徒四年,无主而无障碍则徒二年;寡妇、未嫁女诚心出家为佛法者,当寻担保,依自己所愿为“住家”或“出家”僧人,平民女衣黄,中书、枢密、都案等官之母亲、妻女则衣绯。对别国投奔西夏之僧人,法典规定:他国僧人或俗人等投奔来,在百日内到所在监军司登记姓名、年龄、所晓佛法、法名、师主,应注册者注册,符合要求者发放度牒[18]406-408。
  西夏法典对违律度僧者有严格的处罚规定:“若违律时,使为僧人者及为僧人者等之造意当绞杀,从犯徒十二年。”[18]406法典又规定:对于冒充为僧、道者,十五岁以下不治罪,也不许举报,十五岁以上者依不同情况判罪。对于非法私自剃度为僧人者,若私剃者未及丁者不治罪,但使其剃度者、担保者、受贿枉法者均治罪 [18]407。西夏法律严格度僧制度,禁止非法剃度僧人,违犯者要处以重刑,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的税收、徭役和兵役,严禁成丁私度为伪僧人,也说明西夏僧尼享有特权,才使得民众趋之若鹜,争相为僧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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