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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的宗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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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西夏僧、道所享有的特权以及所承担的义务
  1.西夏僧、道所享有的特权
  (1)西夏僧道地位极高,在西夏法典中,对于犯有十恶罪者处罚严厉,但是对僧道却规定享有勿连坐的特权。《天盛律令》卷一“谋逆门”规定:父母等犯谋逆罪,应连坐人中早已为僧人、道士者,则勿入连坐中。“应连坐人早已为僧人、道士,已出家与家院不往来,与彼处谋逆后,原主父母、节亲等勿连坐,父母等犯逆罪,亦依前所示出家人勿入连坐中。”[22]
  (2)西夏法典规定僧尼享有赐衣的特权,同时在西夏法典和其他文献中记载西夏佛教高僧享有封号,有帝师、国师、德师、法师、禅师、仁师、忠师等封号。
  (3)赐衣僧人犯罪时,以官品当,享有减免之法,并且严禁对僧侣犯罪施黥刑。《天盛律令》卷二“罪情与官品当门”规定:“诸有官人及其人之子、兄弟,另僧人、道士中赐穿黄、黑、绯、紫等人犯罪时,除十恶及杂罪中不论官者以外,犯各种杂罪时与官品当,并按应减数减罪,其法按以下所定实行,勿施一种黥刑。”[23]
  (4)西夏法典规定僧道犯罪时,处罚比庶人减一等。“僧人、道士中赐黄、黑、绯、紫等人犯罪时,比庶人当减一等。除此以外,获徒一年罪时,赐绯、紫当革职,取消绯、紫,其中□依法按有位高低,律令、官品,革不革职以外,若为重罪已减轻,若革职位等后,赐黄、黑徒五年,赐绯、紫及与绯、紫职位相等徒六年者,当除僧人、道士,所遣劳役有官与官品当,无官,则依法服劳役。日毕后,入原属庙中为行童。”[23]145-146
  (5)西夏僧人、道士可以减免国家摊派的赋税、兵役。《天盛律令》中对于一般民众规定了繁重的赋税、徭役、兵役,但是却规定僧尼可以减免一些摊派。《天盛律令》卷十一“为僧道修寺庙门”规定:“僧人、道士之居士、行童,若册上无名,或册上有名而落之,不许为免摊派杂事,还为变道学子。”[18]408这一规定反过来说明僧人、道士之居士、行童,若在寺籍册上有名,可以减免摊派杂事。
  西夏僧道除享有以上特权外,也要承担一些纳税服役的义务。
  2.西夏僧道所承担的义务
  僧道的义务首先是参加佛事活动。西夏佛事活动众多,有官方举行的法会,也有寺院举行的法会,而参加法会是僧人应尽的义务。西夏僧人也要承担国家摊派的赋税徭役,甚至兵役,同时西夏僧人还要为国家和民众祈福除灾,安抚不同阶层的精神世界[21]108。
  西夏的土地所有分为国家、私人和寺院所有。田赋是西夏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包括粮食和租佣草。西夏实行“计亩输赋”政策,国家土地及私人、寺院占有土地都要承担租佣草。《天盛律令》卷十五“租地门”规定:“僧人、道士、诸大小臣僚等,因公索求农田司所属耕地及寺院中地、节亲族所属地等,诸人买时,自买日始一年之内当告转运司,于地册上注册,依法为租佣草事。若隐之,逾一年不告,则所避租佣草数当计量,应比偷盗罪减一等,租佣草数当偿。已告而局分人不过问者,受贿徇情则依枉法贪赃罪判断,未受贿徇情则依延误公文法判断。”[24]说明僧人或寺院占有土地也和世俗百姓一样,需缴纳租佣草等赋税,其占有土地可以自由买卖,但是要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并办理移交手续。
  有些寺院如果得到皇帝的允许也可以享受全免或部分减免徭役赋税的特权。西夏文《亥年新法》卷十五规定:“诸寺所常住地及南王奉旨所予田畴等,若圣旨初至,或已予圣旨上谕,则徭役赋税得全免或半免。其中佑国、圣永二寺所有徭役赋税逐年已定,供给分明,故彼寺内得不持圣旨上谕,依旧行之。以外诸寺臣民等,当审验分明名下所纳数额,令来持验新旧上谕。其中有遗落、失盗而确无者,亦当仔细分别寻查真伪,实有上谕而其中言词不同,如地税徭役当减半而上谕曰全免,或上谕高低有差,则当依律分别(处罚)。”[25]新法中还列举了几十个应当纳税的寺院名称,说明西夏寺院纳租佣草税是一种普遍现象。
  同时西夏僧人还要服兵役、徭役。
  西夏僧人服兵役的情况,在《天盛律令》中虽然没有提到,但是在《西夏书事》卷二十六有相关记载,夏大安八年(1082年)“梁氏(太后)气愤淮安之败,集十二监军司兵及诸州僧道,会于铁牟、天都二山没烟峡、葫芦河诸处,各赉五月粮入寇,至镇戎,故逡巡不进。三川寨巡检王贵视为怯,率众过濠索斗,夏兵张两翼击之,贵大败走。”[5]295-298说明西夏僧道在国家对外作战兵源严重缺乏时,要随军出征,并且自备军粮,这也是国家指派给寺院或僧团的一种义务,也充分说明佛教已经世俗化,与国家政治密切结合。除了大规模点集僧团随军作战外,僧尼个人也承担兵役,西夏军队中存在着僧人的记载。他们主要从事联络、收集情报、超度亡灵等工作。如《西夏书事》卷三十八记载:乾祐九年(1178年),“夏将蒲鲁合野侵金麟州,至宕遵源,诱邛都部酋禄东贺与之通,遣蕃僧谛剌约日为应,共击金兵,败之,掳金帛、子女数万,遂毁其城。” [5]445《西夏书事》卷四十记载:“夏光定四年(1214年)秋七月,左枢密使吐蕃路招讨使万庆义勇遣蕃僧减波把波等赉蜡书二丸,至西和州之岩昌寨,议夹攻金人,图复侵地”。[5]473
  西夏僧尼服徭役的义务,可以从《天盛律令》》卷十五“租地门”对于寺院僧尼缴纳租佣草税的规定看出,其中的“佣”指各种徭役,而佣草应是为免徭役所缴纳的草。西夏政府规定徭役是以各户占有土地来计算,占有土地越多,出工服役也就越多。《天盛律令》卷十五“春开渠事门”对于开渠时应服徭役规定:“畿内诸租户上,春开渠事大兴者,自一亩至十亩开五日,自十一亩至四十亩十五日,自四十一亩至七十五亩二十日,七十五亩以上至一百亩三十日,一百亩以上至一顷二十亩三十五日,一顷二十亩以上至一顷五十亩一整幅四十日。当依顷亩数计日,先完毕当先遣之。其中期满不遣时,佚事小监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26]西夏寺院和僧人占有的土地,也要按其所占土地多少服役,只是因为寺院僧尼是特殊群体,所服徭役会有所变通或减免等。僧人或地位较低的僧人还要承担一些官府徭役,如修建寺院、宫阙等,在黑水城出土的佛经中多次提到画匠、塑匠、刻工的名字,有一些则是寺院僧人,可能也是僧尼所服徭役的一些变通。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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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天盛律令》:第1卷,“谋逆门”,113.
  [23] 《天盛律令》:第2卷,“罪情与官品当门”,138-139.
  [24] 《天盛律令》:第15卷,“租地门”,496.
  [25] 聂鸿音.《亥年新法》译文,文志勇,崔红芬.西夏僧人的管理及义务[J]宁夏社会科学,2006(1):106.
  [26] 《天盛律令》:第15卷,“春开事渠门”,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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