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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电子商务活动中要约与要约邀请

[作者:王正华[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3.使用网络银行时要约与要约邀请的界定 
  网络银行在网页上展示或向用户发送电子邮件介绍本行的业务内容,是一种要约邀请。而个人用户在使用网络银行的一些基本功能,办理相关业务的时候,如查询、转账等,通过交互式页面,输入具体业务内容,向银行提交即为向银行发出要约。如果个人用户需要通过网络银行办理一些特殊业务,如投资、理财等,则在第一次办理这些业务的时候,还需要申请开通,阅读网络银行提供的相关业务的格式条款,只有阅读并通过点击“我同意”、“我接受”等按键,接受了该格式条款的内容,才能继续办理相关业务。在这过程中,网络银行提供的格式条款即为要约。在业务开通之后,个人用户再通过网络银行办理每笔具体业务时,即为又向银行发出要约。 
  4.网上竞拍时要约与要约邀请的界定 
  (1)对于在论坛上发帖子让其它网友竞价拍卖物品的情形,卖家通常会对诸如付款方式、购买意愿、买家所处地理位置等多种因素综合考量,而不是一定会和出价最高者进行交易,因此卖家发布的商品信息仅是要约邀请。而在交易最终达成之前,买卖双方可能会对交易的具体细节进行多回合商议,同意最终约定的一方即为承诺方,而另一方应为要约方。 
  (2)对于另外两种必须与最高出价人完成交易的拍卖方式来说(依据《合同法》规定,最高价低于保留价的除外),可以以拍卖活动中的报价方式为标准,把拍卖类型区分为加价拍卖和减价拍卖,本文仅对在我国拍卖中主要采用的加价拍卖类型进行分析。在专业拍卖网站上进行的拍卖活动与传统的现场拍卖并无本质区别,只是进行拍卖的场所发生了变更,因此其要约与要约邀请的界定也与传统的现场拍卖一致,即网站上发布的拍卖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拍卖时竞买人的出价属于要约。 
  (3)在普通交易网站上由广大网站用户自行申请发起的拍卖活动,其要约的界定如果也与传统拍卖相一致的话,极有可能损害竞买人的权益。因为如果将卖家发布的拍卖信息界定为要约邀请的话,当拍卖时间结束时,一旦卖家觉得拍卖价格低于自己预期,会拒绝付货,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买家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在传统拍卖时,拍卖人通常会对拍品设定一个起拍价,而在普通交易网站发布拍卖信息时,网站只是提供一个交易的平台,拍品的起拍价是由卖家自己输入确定的,因此可以认为起拍价即为卖家可以认可的出售价格,是卖家出售货物的意思表示,只要最终拍卖价高于起拍价,卖家就受合同约束。卖家自行设定竞价条件,发布拍卖信息的行为,宜认为是要约而非要约邀请,但这种要约应该是一种特殊的要约,或者说是附条件的要约,即只有出价最高者才能发出承诺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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