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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外贸出口企业影响的探讨

[作者:孙卫红[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相应的公式,根据出口货物运输的标准费用审核企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核查是否有骗税行为。   出口退税,退税退的部分是境内采购的货物、劳务所发生的增值税,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是鼓励出口制定的,退还境内环节的增值税,以达到出口货物零税率或低税率,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这也是世界范围内通行的贸易政策。增值税属于流转税,流通环节不承担税负,所有税负由最终消费者承担,这也是流转税的价值所在。外贸企业也就是一般的商贸企业作为流通环节的重要一环,其本身不进行生产加工,利润的来源是通过货物的流转买卖、信息的交换产生的。因此一般来说外贸企业、商贸企业不会是流转税的最终承担者。外贸企业的货物的最终消费者为境外的客户,甚至是境外的实际消费者。所以,出口商品成本负担的增值税税款都应该得到退税。   “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发票符合退税规定。“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发票,属于外贸企业购买的境内企业的增值税劳务。一般理解出口退税,退的境内的采购货物的增值税,但新出台的财税[2012]39号的第二条第二款,“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这也可以理解为境内采购的货物、劳务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税。若境内采购的劳务,也就是“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发票不予退税,从整个流转税的链条就在外贸企业这里断裂,也就是外贸企业成为“营改增”后增值税的最终消费者,但这不符合税务制度规定的实际本质。我们也希望国家税制改革研究小组,能深入了解各行业的现行税负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个适合营改增企业的税率,并且真正体现增值税对于产品或者劳务增值部分的征税。目前,对于外贸企业影响最大的是物流企业转嫁增值税的问题。物流企业普遍反映交通运输税率上调过高,企业税负大幅增加,据测算平均增长120%左右。之前,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发布了一份《关于“物流国九条”政策落实情况的调查报告》。认为应该明确设立“物流辅助服务”统一税目,使得物流相关各个环节业务执行统一的税目和税率,以适应物流业一体化运作的需求。由于现在执行运输企业11%税率、货代代理企业6%税率,这部分增加的税负都会被变相的加至外贸企业的出口费用里,如果外贸企业有国内销售业务,那么这部分进项税款还可以得到抵扣,如果只是纯粹的出口业务,那这部分进项税款也只能留抵,但是费用却增加了,出口成本增大,造成出口利润率下降。所以我个人建议最好外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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