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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或有事项对所得税的影响

[作者:刘哲[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合理,正在上诉,在这个不知道结果的空档期,企业应当提前做好准备,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现行情况进行合理的判断合理估计损失金额,并确认为预计负债。三是法院尚未判决的,企业应当向本企业的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咨询,确定如果败诉则会发生的金额损失,以及败诉的可能性有多大,并有一个合理的书面意见。如果法律顾问给出的结果败诉大于胜诉,而且已经估测合理的损失金额,就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将预计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又因为会计上没有将该担保确认为费用或者损失,所以纳税调整事项不用调整。
  3.3 亏损合同对所得税影响
  待执行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还没有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或者只履行了合同的同等义务。
  亏损合同则是指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于一些因素不可避免会发生了成本超过预算时合同的成本,当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和同时它的分为两种情况处理:(1)如果合同相关的义务不需支付任何补偿就可以撤销,此时不存在现时义务,不确认为预计负债。(2)如果与该合同相关的义务不可以撤销,企业这时就存在了现时义务,应当确认预计负债。
  3.4 上市公司或有事项会计处理的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其中有有关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相关办法。其中,确定性原则是指纳税人不论何时支付可扣除的费用,它的金额一定是确定的。因为“或有损失”是有可能导致企业的资金流出企业,但是在确认“或有损失”时就违背了税前扣除的“确定性”原则。所以应该对会计上确认的“或有损失”应该在税后扣除。对于或有事项准则和税法在或有损失确认方面存在的不同,对于会计核算为损失时,税法上就应该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由于或有损失在可预见的未来能够有所回转,所以会计可以作为延递性资产,当未来不确定事项确定后,就可以按照实际发生的情况,按照实际的金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把它转回。
  由或有事项而确认为的预计负债,是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在合理的范围内估计而来的,这与真实发生原则和确定原则不符,不应在税前扣除。因而,如果我们在计提预计负债,按或有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已经确认了一笔补偿以及确定的金额,则当年实际计人成本费用的金额应该是预计负债减去补偿金额的费用,那么只对该笔差额作纳税调整就可以,前期调增的金额在实际支出时,可作为纳税调减。企业发生的与应纳税所得额无关的担保支出,无论是实际支出还是确认负债,都不得扣除。计提的预计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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