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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作者:杨进科 李伟| 打印 | 关闭 ]
  摘要:我国作为一个传统农业大国,现阶段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农民职业化的进程正逐步加快,在这种背景下,发展农村金融的任务就显得格外重要,也可以说是刻不容缓。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非国有金融机构作为服务“三农”的主要金融机构之一,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促进农村金融更加快速稳健发展,我国2005年推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政策,于2008年将该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农村金融新的服务组织,在服务“三农”等方面起到了重要补充作用。但如何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水平和抗风险能力,解决其目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充分发挥其特点及优势,使其在不断变化的融资环境中,成为服务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仍是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问题建议
  1 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1 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风险控制能力低。一是公司的内部管理结构缺失。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处于发展探索阶段,内部制度的不完善有其存在的必然性。据调查,我国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关于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硬性要求不够,对于必要的硬性指标规定较少。如资本金规定不规范、决策机制不顺畅、现代化服务手段不完善等,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司的低效管理,竞争力差。二是风险控制水平不高。贷款制度不完善,未建立相应的准备金制度和风险保障基金等风险控制制度,增加了贷款风险。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人员偏少,内部控制不完善,管理方式相对薄弱粗放,业务审核、流程控制等操作上缺乏核心竞争力,加大了操作风险和控制风险。只贷不存,融资来源有限增加流动性风险。现有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其快速发展的同时,其相应的风险控制能力并未相应提高,由于内控制度的不完善与缺失,阻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特别是随着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其风险控制能力并未与业务规模的高速扩张同时提高,阻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1.2 出资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认知度较低,法律地位不清晰。从国外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来看,国外的小额贷款公司本着低风险、高回收的宗旨,贷款对象主要是低收入人群,符合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初衷。相比之下,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认识程度有限,他们投资小额贷款公司是为了得到高额的利润回报,逐利性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者的决策,进而偏离稳健原则,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一次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地位。但是,该文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该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并非正式的金融机构,只是作为公司的身份经营贷款业务,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不完全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由此造成经营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致使小额贷款公司处于缺乏有效规则的运行状态。
  1.3 高素质的专业金融人才匮乏。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但其在招聘与筛选员工的过程中,招收的从业人员与成熟的银行机构人员相比,专业知识缺乏,综合素质不高,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三是由于公司内部从业人员之间形成的是非正式组织关系。公司内部的工作是分配到各个具体的人员,对于公司内部的人员,为了减少因为个人开展的贷款业务而为公司带来损失的责任,会存在不贷或者少贷,若员工间形成一种“默契”,这种情况将会对公司的业务开展无疑百害无一利。
  1.4 金融产品研发和服务创新能力不足。金融创新能力的高低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能否快速持续发展。但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看,制度创新有一定欠缺,业务创新研发力度不够;据调查发现,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方式未与国际接轨,创新能力较低。同时,其信贷产品与管理模式多沿用一些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等类似的传统产品,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对象基本主要是在商业银行无法贷款的客户,所以仅仅依靠其现有的产品难以达到小额贷款公司的规模扩张,提高收入,控制风险等目的。
  1.5 融资渠道狭窄,融资压力大。根据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必须遵守“只贷不存”的规定,资金来源仅限于: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不超过净资产50%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作为贷款机构,充足的资金是保证贷款业务顺利开展的必要条件。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依靠自有资金进行经营,由于其贷款对象是农户以及小微企业,整体贷款的周转期较长,小额贷款公司的回收期较长,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规模的发展。
  1.6 国家政策扶持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国家对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缺乏配套的优惠政策。目前,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有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对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从事小额信贷、农户贷款等有很多扶持政策,但小额贷款公司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按照工商企业来纳税,所负担的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等比金融机构高,导致经营成本加大,降低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竞争能力,从而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 解决小额贷款公司问题的建议
  2.1 完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提高风险防控水平。要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业务管理、审批制度、业务操作制度,财务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行政及人力资源管理等制度。建立全面的风险预警系统,设定严格的指标,防范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特别是要建立完善的监管系统,明确部门责任,从全国范围来看,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依旧处于试点阶段,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并未接入征信系统,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的控制,加强征信系统的建设,建立统一规范的系统平台,实现信用资源的共享,使小额贷款公司在担保制度中占有更多的优势,降低业务风险。针对小额贷款公司无有效监管的问题,确立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法规,在确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的同时,监管者也应该相应确定,以消除多头监管的弊端。明确中央政府以及地方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职责,统一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风险防范制度等,加大现场以及非现场的检查力度,监管资金的利用率,防范经营风险。
  2.2 明确服务对象,明晰市场定位。在确定市场定位时,必须明确公司的主要任务是服务农村实体经济,支持“三农”建设。在制定具体战略目标时,必须针对“三农”问题、小微企业特点,积极创新服务“三农”新产品,不断拓展农村金融服务新渠道,大力提升“三农”综合金融服务水平,因地制宜为农村小微企业创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
  2.3 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组织从业人员系统学习法律法规、金融业务知识和金融案例,提高从业人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确立科学严格的业务考核制度,制定合理可行的考核办法,量化指标,讲求实效,完善奖优罚劣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于一些贷款调查、发放和管理环节的关键岗位人员,可以用不同方式,从金融同业外聘一批成熟的高素质人才,减少人才断档期限对于业务的影响,带动培养储备一批自已的金融人才。
  2.4 在保证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快金融创新。小额贷款公司的创新主要在贷款产品以及经营模式的创新。要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增加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的创新研究,设立研究小组,重点开发具有市场的贷款产品,以满足不同层次的信贷资金需求。在担保方式上,要结合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采取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户、农村宅基地抵押、林权抵押等担保方式,以解决农民及小微企业贷款抵押担保难的问题。
  2.5 降低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在政府政策的支持下,应积极寻求新的融资渠道,采取引进外资或其他机构投资者的方式增加资金来源。按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融资来源仅有三种,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比例。在政府政策的支持下,小额贷款公司应积极寻求新的融资渠道,采取引进外资或其他机构投资者的方式增加资金来源。从国家层面来说,可以尝试建立小额信贷批发基金,对小额信贷机构实施分类管理。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开展同业市场拆借、资产证券化等新的业务模式。
  2.6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前景。一方面,给予税收政策优惠,适当放松利率管制。作为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机构,对于现行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标准明显偏高,为使其降低税收成本,政府可参考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的税收标准,重新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比例,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性,实现可持续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盈利来自于较高的利率水平,所以在现行的政策制度下,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往往趋向于规定的上限,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利率的确定,国家可以在不影响金融市场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要求,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方面明确制度规范,财税优惠。作为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可与农村信用社的相关政策联系制定。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转制农村银行的前景,适当降低小额贷款公司转型村镇银行的门槛,有利于转制实现。针对转制后可能出现的国有银行控股小额贷款公司的问题,可以采取“双转制”方式,即现行的小额贷款公司先转制为村镇银行,再将成熟的村镇银行有条件地转制为小额贷款公司,这样有利于解决转制以后小额贷款公司背离初衷的问题,并有利于迅速扩大规模,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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