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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或有事项对所得税的影响

[作者:刘哲[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存在一个确定的连续范围,并且各种结果的发生可能性在这个范围内应该相同,最佳估计就应该在这个中间值确定。出这种情况外,最佳估计数应当分别按下列处理:如果或有事项有关单个项目,按最大发发生金额进行确定。如果或有事项关联多个项目,则应该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和其相关概率比率进行综合确定。
  第二、企业清偿预计负债所要拿出的全部或部分预期应该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的金额只有在确定可以收到时才可以当做资产进行单独确认。补偿金额的确定还应注意:①补偿金额在确定可以收到时才可以进行确认,将补偿金额录入账内。②对于补偿金的录入应该单独将其确认为资产,即录入“其他应收款”会计科目,不可以直接进行冲减“预计负债”科目。③最终确认的计入账的金额不可以超过当初预计负债的金额。如果确认补偿金的金额大于预计负债的金额,那么这样就确定了或有资产,违背了谨慎原则。
  2. 税法规定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企业可以把其计入在应纳税所得额的包括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其中包括费用、成本、税金、和其他支出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于企业发生的违约金、罚息、诉讼费等项目,允许扣除。因为预计的负债只是履行该义务有很大的可能性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但实际上却没有发生,所以不应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或有事项对所得税的影响
  3.1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对所得税的影响
  企业对未决仲裁和未决诉讼或者环境污染整治等方面的确认的预计负债,应该在这些项目实际发生时,才可以扣除。在确认当期实际发生的应纳税额时,在利润的基础上在做纳税增减。诉讼是指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问题,因而寻求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的活动。诉讼还没有仲裁之前,于被告,就可能形成一项预计负债或或有负债;于原告,可能构成一项或有资产。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事先双方的约定或事后在仲裁协议中的款项,由仲裁机构解决他们的争议并依据法律做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方式。作为其中的当事人,仲裁的结果如果没有公布,则还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则会构成一项不确定的潜在义务。
  3.2 债务担保对所得税的影响
  外提供债务担保往往会与诉讼有关,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是企业败诉的,应该按照法律的判决结果执行,对于这部分资产确认为预计负债。二是已判决败诉,但企业认为结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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