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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中存在问题与建议

[作者:周寒 [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提醒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但税务机关未提醒或提醒方式不当,不免除纳税人不履行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提醒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税务机关为搞好税收征管而进行的一项纳税服务工作,不应作为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 
  2.6对申报地点的初次确定给予纳税人充分的选择权,同时对变更申报地点的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对纳税人改变申报地点进行限制。 
  2.7制定举报有奖的条款。在税务人员普查力量有限的情况下,需要发动全社会力量进行监督。所以应当在《办法》中制定有关举报有奖的条款。 
  2.8进一步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提高扣缴申报质量。加强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的分析利用,定期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将双方申报不一致的信息作为税务检查的重点。在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之间个人信息传递共享机制的同时,强化公共管理部门、金融部门及支付单位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个人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尽快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准确查询。 
   
  参考文献: 
  [1]国税发〔2006〕162号,《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s].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s]. 
  [3]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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