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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中存在问题与建议

[作者:周寒 [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论文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申报; 问题; 建议

  论文摘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以来,由于存在一些政策瓶颈,加之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不足,以致在自行纳税申报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浅谈了这些问题及进一步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建议。 
   
   
  《个人所得税法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明确了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需要自行纳税申报。但从两年来自行纳税申报的情况来看,由于自行纳税申报存在一些政策瓶颈,加之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不足,准备更不足,以致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中存在一些问题。 
   
  1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存在问题 
   
  1.1自行申报的起点采用“一刀切”的做法缺乏弹性。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自行申报的起点定为年所得12万元,实行“一刀切”的做法,看似公平,实际上却是不公平的,不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两个收入相等但处于不同地区的“重点纳税人”,由于所处环境、物价水平不同,所承担的实际费用不同,其实际收入即实际所得不同,应承担不同的税收,相应的自行申报起点也应有所区别。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国外很少采用的纯粹分类所得税制,最大问题是极易使收入相同者由于所得来源不同而导致税负不同。 
  1.2纳税人“年所得”确定及其申报存在困难和不便。 
  由于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不够,大多数纳税人并未就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做好充足准备,对全年收入没有详细的收入记录,或没有完整地保存收入凭证和完税凭证。这样,对于收入项目单一、集中,或多为大额收入,以及税务机关着重监管的重点纳税人,就年内收入进行申报相对较为容易。而对于收入项目多、次数多、收入分散,每次(项)收入额相对较小,且多为现金收入的纳税人,准确理清及申报其全年所得确实有一定的困难。 
  1.3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准确性监控有困难。 
  目前条件下未能形成有效的相关公共管理部门、支付单位与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传递的配合机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基础信息的掌握并不完备。同时,各地税务机关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信息传递和共享难以实现。在纳税人所得项目比较多,支付地点相对分散,又多以现金形式取得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自行申报情况的监控存在困难。目前税务部门易于监管的以工薪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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