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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中存在问题与建议

[作者:周寒 [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否等同于通知,需要进一步明确。
  1.6纳税人变更申报地点可能作为逃避纳税义务的手段。 
  对纳税人随意变更申报地点,又不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行为,现行办法没有规定如何处理。在实践中,选择纳税地点容易被纳税人作为逃避纳税义务的手段,也易导致地区间税收恶性竞争。如果纳税人变更申报地点不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原主管税务机关也无法按规定将纳税人的信息传递给新的主管税务机关。 
  1.7关于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申报情况的保密问题。 
  由于税务机关内部有征收、管理、稽查等多个环节,纳税人的收入信息在各环节资料的移送过程中随时都有泄密的可能。纳税人的信息资料若被外人知悉并被恶意利用,将会给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造成损失。对此,尽管《办法》有规定但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纳税人难以进行有效监督。2进一步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建议 
   
  2.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意识。 
  税务机关应以税法宣传月、个人所得税宣传月等活动为契机,经常性地组织开展声势浩大、影响力广泛的税法宣传活动,充分借助于网络、短信等现代信息手段,发挥电视、电台、报纸等涉及范围广的媒体作用,针对不同人群开展多样性、多渠道地宣传辅导,特别是对于高收入的涉外企业,要印发中英文对照版宣传材料,要做到使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基本知识家喻户晓,使纳税人在耳濡目染中提高对税法的认知程度和遵从程度,提高自行申报纳税意识。 
  2.2尽快调整完善个人所得税制。 
  建议尽快调整完善个人所得税制,以纯所得为课税对象,实行混合所得税制,并最终过渡到综合所得税制。从个人收入总额中扣除各项相关成本,以及赡养纳税人本人、纳税人所抚养家属的生计费用和其他必要的费用,这样才能正确反映纳税能力,起到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的作用。 
  2.3制定“年所得”的标准计算公式,提供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理机构。统一规定各单位工资单(或个人收入凭证)的标准格式,体现出规定口径计算的“年所得”;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收入凭证和扣缴税款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初向纳税人提供上年度符合标准口径的已缴税完税证明。 
  2.4对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划分、如何划分作出明确规定,以准确计算每个人的年所得。 
  2.5完善有关提醒申报的规定。可将其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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