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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几点思考

学者所指出的:“灵活性是自由裁量权最为显著的特征。”[3]这些都决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
  
  二、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监控的必要性
  
  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是行政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手段,但在运用这种手段的同时,又带来以下弊病:第一,由于裁量具有一定的自由幅度,这种自由的权力使行政官员的主观能力作用大大地扩展,因此,很容易造成以权谋私、办人情案等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甚至有演化为人治的危险。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违背了法治精神,在行政主体自身形象被损害的同时,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行政主体挑战法律权威的滥用职权行为,其最大的危害正在于它使社会公众丧失了对法律与政府的信任。而这种信任正是建设法治国家最为需要和宝贵的。第二,自由裁量权要求执法者的政策水平要高,至少应当准确而全面地理解法的精神和立法目的,合理作出裁量,这与目前中国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政策水平普遍偏低形成矛盾。第三,由于裁量的自由性,往往造成近似的案件由不同的人处理而明显不同,从而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平,使国家的法治统一受到损害。第四,合理或适当原则是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规则,但由于“合理”、“适当”本身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因而容易造成执法的不合理、不适当,甚至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正如美国行政法学家施瓦茨说:“无限自由裁量权是残酷的统治,它比其他人为的统治手段对自由更具破坏性[4]。
  所以说,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正反两方面作用,要发挥其积极的一面,抑制其消极的一面,就必须实施法律控制,正如孟得斯鸠说的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5]自由裁量权能够存在,不仅因为它具有必要性,也因为它具有公正性,能够适应各种具体情况,丧失公正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必将灭亡。控治并监督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公正行使,是保障其存在的绝对要求。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监督模式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和监督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公民等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在这一监控过程中,要同时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美国法官弗兰克福特曾指出:“自由裁量权,如果没有行使这种权力的标准,就是对专制的认可。”而要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走向“专制”,则显然仅靠传统行政法上的合法性控制是远远不够的。要将行政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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