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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几点思考

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正反两方面作用,要发挥其积极的一面,抑制其消极的一面,就必须实施法律控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采取单一的控制监督模式是行不通的,必须采取多种方式相结合才能对其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监督。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和监督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公民等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正确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加强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之一,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幅度、范围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通过主观判断而实施的公务管理的权力。它是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中所涉及到的一个复杂、艰深的理论问题,也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运用行政权管理国家公共事务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某些学者甚至认为,行政法的发展就是看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控制程度如何,如何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 已成为现代行政法的重要课题[1]。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正确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加强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从法的价值层面来看,自由裁量权是实现法的正义和公平价值的必要的补充;从实践意义上来说,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弥补法律在调整行政领域所产生的缺陷的必要手段。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法律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价值就是正义和公平。法治的社会必须要有律,其法律要实施,并且法律应该是良法,是体现“正义”的法律。而正义的基础在于严格的规则,赋予这种严格的规则以稳定的至上的权威,使之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才能避免当权者和执法者不受任何限制,随心所欲才能保证正义和公平得以实现[2]。这成为推动人类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过渡的最为重要的观念之一。但是,法律或者“严格的规则”有许多其自身难以逾越和克服的缺陷,这些缺陷又恰是自由裁量权的优势所在。在行政领域中更是这样。行政事务是多种多样、纷繁复杂的,各种不同的行政事务有都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这就要求法律必须授予部分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效率上的要求。同时,立法滞后的缺陷在客观上也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对法律的适用在法定范围内进行解释,以此来弥补立法上的缺陷。正像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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