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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人居住安排变迁的理论解释与政策内涵

[作者:宁满秀[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料父母的义务与注重个人隐私及生活方式的冲突,导致成年子女可能通过提供经济供养来替代与父母同住或提供其他密集性照料的义务。具体而言,工资水平高、经济能力好的成年子女可能会向老人提供更多的财务支持而不与他们共同居住;反之,工资水平低、经济条件较差的成年子女则选择与父母同住以提供照料来取代经济支持的照顾方式\[16\]。   4. 家庭资源。家庭资源主要包括老人的家人资源和人际关系资源,其中,家人资源主要是指老人的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由于我国农村地区养老保障尚不完善,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供给不足,配偶和成年子女成为老人晚年生活照顾的主要来源。相对于未婚、离婚或丧偶者来说,拥有配偶和子女的老人大多会选择与配偶或子女同住,独居的比例较低,使用机构式服务的倾向较低\[17\]。但是,当成年子女成家后,新婚夫妇偏好与父母分开居住,导致老人与子女同住的比例下降。当老人婚姻解体(如离婚或配偶死亡)或配偶不能继续提供照顾时,为获得生活照顾和情感支持,老人可能会选择与成年子女或兄弟姐妹同住以取代配偶照顾者的角色,因为上述照顾者具备与配偶类似的照料功能(如情感性、永久性和面对面接触的角色关系)\[18\]。   此外,老人的人际关系情况对其居住安排的选择也有重要影响,如老人在家中的地位(权威性、自主权)、与家庭成员的情感亲近度等。基于孝文化的家庭照料模式是建立在父系、从夫居以及父权家族体系三位一体的社会结构基础上的。随着农村工业化、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家庭关系已经从传统以垂直的父子关系为中心逐渐转换到以平行的夫妻关系为中心;在代际支持关系上体现为父权开始衰落以及大家庭的父子轴结构日趋瓦解\[19\]。这种家庭权力结构的变化直接导致了老年人地位下降,居住安排方式随之发生改变。老人为争取独立自主,不愿充当被支配者,在居住安排变迁中有可能由与子女同住转换为不与子女同住。同时,由于亲子代际价值观念差异等导致家庭矛盾日益突出,老人出于个人身心健康或缓解家庭矛盾的目的,可能选择独立居住或只与配偶同住或住进养老机构。 (二)突发事件对农村老人居住安排的影响   突发事件最具代表性的观点莫过于1987年Litwak & Longino\[9\]修正提出的晚年生命周期的三阶段发展观点,其源自人口迁移理论,讨论“推力”和“拉力”如何决定个人当下的居住环境及可能迁移的目的地,这些力量及其与个人因素的互动是晚年生活迁移类型的关键决定因素。这一观点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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