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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控制权下股权激励对公司绩效的影响效果

[作者:曾景茵[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大股东控制权作用到股权激励会有两方面影响。一方面,大股东凭借其控制力,通过对管理层的监督,促进管理层对其职责的履行,当管理层因自利行为要侵害公司利益时,大股东可以抑制其对公司绩效的侵害,此时大股东的作用表现为“监督”。另一方面,当大股东凭借其控制力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对公司资金进行占用,侵占上市公司财产,甚至对上市公司进行掏空时,管理层的努力会被大股东掠夺,管理层会缺少努力的动机,股权激励效果自然不好,这种情况下,大股东对股权激励效果的影响就主要表现为“冲突”。 
  三、优化方法与策略 
  1.保持适当的股权集中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民营企业的大股东监督效果较好,可见,适当的大股东控制是有利于企业的发展的。对于民营企业的大股东控制权削减,不能盲目进行。对于国有企业的大股东监督作用,还要继续加强。目前我国投资者保护机制尚不健全,相关法律也有待完善,过分分散的股权可能会使企业缺少实际控制人,导致经理人控制企业,其自利行为必然不利于企业的良好发展。因此,保持适当的股权集中,通过大股东的监督来实现对管理层的监督,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在大股东持股比适当的情况下,大股东可以凭借其控制力,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管理层进行有效制约。为激励大股东的监督意愿,可以建立大股东声誉机制,对于有良好声誉的大股东,还可以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调动大股东参与经营管理、监督管理层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大股东的正面监督作用,使公司业绩达到最大化。 
  2.完善国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虽然,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对股权激励的监督效应较明显,但是实证结果说明国有企业的大股东监督效果比民营要弱。原因可能在于,一方面,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国有大股东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无法真正全面深入的参与,导致管理层自利行为无法受控,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可能承担保障民生、就业等责任而有较高的预算软约束,盈利目的性没有非国有企业强,国有大股东的监督就较弱。因此,需要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调整。首先,政府是国有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国有上市公司的高管并不一定是通过经理人的市场竞争筛选出来的,这就导致国有企业高管在能力等方面可能有所欠缺。另外,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很多高管对于企业的盈利目标并无很高追求,反而更注重政治职位升迁,在这种情况下,股权激励很难使其将自身的利益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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