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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与预告登记

[作者:李炎媛[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规定,不少购房者并不能正确区分这两者的区别,认为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或是将其与预告登记相混淆。
  同时,对于预售方未进行预售商品房登记是只有书面表述上的“应该”却没有落到实处的有力的惩罚措施。如果不进行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相关的法规、政策并没有明确的处罚措施。而且根据一些地方政策,如果预售方不进行预告登记,买受人可以自行申请进行预告登记,却没有规定如果预售方未进行合同备案时,买方是否能自行进行备案。如果不规定清楚买方可以自行进行合同备案,根据进行预告登记需要具有合同备案的要求,如果卖方不进行合同备案,买方也很难申请预告登记,到头来,买方在保护自己的权利时还是显得十分被动。立法不仅应该明确对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预售方的法律责任,更应该明确买方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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