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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事档案管理领域纠纷和违法行为的难点及对策

[作者:5189lw[来源: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成的。档案形成者的性质决定了档案所有权的归属,人事档案是单位的人事主管部门在对其所属人员的考核管理活动也就是行使职权活动中形成的,它同单位其他业务部门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一样具有明显的非个人所有的性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二条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二条分别对干部档案和企业职工档案明确规定为"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以行政规章的形式从法律上明确了人事档案的国家所有权。

人事档案既然属于国有档案,是国家财产的有机组成部分,从事具体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各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就应该像对待其他国有档案一样加以妥善管理,在所属员工的工作发生变动时,应该按照国家规定及时为其办理人事档案移交手续。即使由于某种原因一时无法办理移交手续,也应该继续履行妥善管理人事档案的义务。那种认为单位没有责任为已经不是本单位职工的辞职者管理人事档案的看法,以及随意地把记载本人情况的人事档案移交给辞职者个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保管、档案移交时由本人经办等作法是极端错误的。从本质上说,都是由于没有认识到人事档案的国家所有权,没有把人事档案视为国家财产的有机组成部分而造成的。

由于人事档案在公民个人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公民个人同记载其情况的人事档案之间有着切身的利害关系。这也正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人事档案在管理中出现问题时,要求予以处理的主要是公民个人的原因。在公民个人就人事档案移交等问题同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虽然此时人事档案一般尚处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管理之下,人事档案的国家所有权尚未受到损害,但公民个人可以以当事人的身份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在人事档案管理领域的合法权益,向人事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甚至向法院起诉。实践中已经发生了这样的案例。此外,人事档案管理领域出现涂改、伪造、丢失档案等违法行为时,其本质是损害了人事档案的国家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与记载其情况的人事档案之间的关系可以借用诉讼法上"第三人"的概念来加以说明,《中华实用法学大辞典》对"第三人"是这样解释的:"通常情况下,一个诉讼只有双方当事人参加,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能有第三人参加。所谓第三人,即对他们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②虽然在查处人事档案违法行为中,公民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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