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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事档案管理领域纠纷和违法行为的难点及对策

[作者:5189lw[来源: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一、处理人事档案管理领域纠纷和违法行为的难点分析

在各种类型的档案中,人事档案是与公民个人关系最为密切的一种档案。在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随着劳动力市场的逐步形成,人员流动日益频繁,用人单位和公民个人在人事档案移交等方面的纠纷随之增多,这给档案事业管理尤其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出了一道难题。要妥善处理人事档案管理领域的纠纷和违法行为,首先必须了解我国的现行人事档案管理体制。1991年中组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干部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干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1992年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劳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从上述规定来看,人事档案与其他类型档案的管理工作一样,都是采取"条块结合"的档案工作管理体制,作为"条"的人事主管部门负责平时具体的人事档案工作的领导与指导,作为"块"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则在最终起着宏观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作用。

人事档案的具体管理者不同于其他类型档案管理者的特殊性在于,传统上视为档案部门的档案馆、室除了接收和保管记录对象已经死亡的干部、职工档案外,一般不直接管理人事档案。《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县以上(含县)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中统一管理;县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实行由县委组织部集中管理,或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等单位相对集中管理。不具备保管条件或档案很少的单位,其干部档案由上一级单位管理。干部档案被纳入综合档案室管理的单位,其干部档案要固定专人管理,业务工作要接受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五条规定"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为了妥善管理没有在国有单位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即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1996年中组部、人事部制定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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