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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制过程中的国有资本流失机理分析

[作者:5189lw[来源: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摘 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企业转制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防止因体制不顺造成的国有资本流失,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然而,在转制过程中,国有资本产权“漏入”“公共领域”的“空隙”还没有被堵住,又由于转制增加了新的“空隙”,为一些人进一步侵害“漏入”“公共领域”的国有资本的产权制造了机会。转制过程中形成的公司制企业既制造了“内部人”进行“内部人控制”的主观动机,又形成了通向“内部人控制”的路径。转制过程中国有资本流失是体制改革付出的代价。

关键词:  企业转制;国有资本流失;机理
 一、企业转制过程中国有资本流失的渠道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在微观上首先表现为将投资主体单一的国有企业改造为投资主体多元的公司制企业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为了界定各方出资者的产权,满足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明晰”的要求,需要对原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在此基础上,还要对被评估过的国有资产进行交易和重组。在这一系列工作中,存在国有资本流失的可能性,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资产评估缺乏客观标准和资产评估的人为主观性会导致国有资本流失。资产评估是我国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出现的一项崭新的工作,缺乏理论和经验的积累,这使得我国在进行资产评估时缺乏客观标准,因而,存在将资产价值从低评估的可能性。另外,资产评估带有严重的人为主观色彩,因而,即使确定了资产评估标准,也会有人利用这些工作的人为主观性实施对国有资产的侵吞。
第二,国有资产的不足值转让导致国有资本流失。即使资产评估客观公正,但在进行资产交易时,可能会出现大量国有资产的不足值转让,造成国有资本账面上的流失。主要表现为一部分应该拍卖的国有小型企业的资产通过客观公正的评估确定了其应该拍卖的价格,但是按此价格很有可能卖不掉,在这种情况下就只有降价拍卖,导致国有资产不足值转让。
第三,在资产重组中,一些企业对国有无形资产未进行评估、管理、保护和利用而造成国有无形资产流失。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有两点:其一是由于人们对无形资产在经济运行中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缺少对无形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识;其二是企业缺乏对无形资产实施有效保护和利用的配套条件,如有关无形资产的法律法规、无形资产的交易市场等尚未健全和完善。
第四,资产重组失败造成国有资本流失。笔者对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情况所做的抽样调查表明,我国企业资产重组成功率只有15 % ,大量的资产重组都是失败的,而资产重组失败必然导致国有资本流失。
第五“, 内部人控制”导致国有资本流失。一些名义上已改造为公司制的企业的领导利用改革获得的政府行政性放权的机会,直接掌握了公司资本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在此基础上,他们有可能利用在信息上的优势来损害出资者的利益,谋求自身的利益。由此造成“内部人控制”导致的国有资
本流失。
第六,官僚腐败造成的国有资本流失。这主要通过以下两条途径实现:一是低估国有资产价值。主要出现在国有企业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在这种情况下,原国有企业的领导大多都会继续出任公司的领导,为了对公司领导实施所有权的激励和约束,按照有关规定,公司领导应认购公司一定的股份,一些公司领导为了提高其认购的既定股份的权益,会设法对原国有资产的价值从低评估。二是在国有资产交易中进行暗箱操作。在转制过程中,有些国有资产需要处置和拍卖,或者有些国有小型企业要整体拍卖,在拍卖过程中,一些对拍卖拥有决策权的地方政府官员与购买方(主要是原国企领导和外商) 进行暗箱操作,出现国有资产不足值转让甚至无偿转让,导致国有资本流失。国有资产交易在资本市场经过社会公众公开竞价,那么不足值转让甚至无偿转让应允许存在,但是,在暗箱操作的情况下,国有资产的交易没有经过公开竞价的过程。
二、企业转制过程中国有资本流失的机理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是要将传统的国有企业转变成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微观经济主体,从而形成一种适应现代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企业制度,它是经济转型的微观表现。由于现代企业制度在产权安排上的要求是:产权明晰化、产权主体多元化、产权归属分散化、产权具有充分的流动性以及产权结构合理化,因此,为了满足现代企业制度在产权安排上的要求,在转制过程中需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进行资产评估,以满足产权明晰化的要求;二是要吸纳新的投资者,以满足产权主体多元化的要求;三是要进行国有资
转让和国有股减持,以满足产权归属分散化的要求;四是要发展和完善包括证券市场、产权市场在内的资本市场,以满足产权具有充分流动性的要求;五是要进行资产重组,以满足产权结构合理化的要求。开展这些工作需要具备配套条件,如开展资产评估需要有评估人才、评估理论、评估标准、评估方法、评估机构等条件;进行国有资产转让、国有股减持、资产重组需要有完善的证券市场、产权市场以及有关的中介机构,还需要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执法体系。然而,在我国,这些条件都还不完善,加上转制过程中的体制环境与转制前基本相同,如政府机构仍然是原来的政府机构,政府官员、企业领导、企业员工基本还是原班人马。这就使得转制前国有资本产权“漏入”“公共领域”的“空隙”没有被堵住,又由于转制增加了新的“空隙”,为一些人进一步侵害“漏入”“公共领域”的国有资本的产权制造了机会。例如,在资产评估工作中,有人会利用资产评估缺乏客观标准以及资产评估的人为主观性实施对国有资本的侵吞;在进行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有人会进行暗箱操作,通过国有资产不足值转让达到侵吞国有资本的目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严重的政府行为使大量的资产重组违背了客观经济规律,造成资产重组失败导致的国有资本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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