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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所得税会计处理例解

[作者:黄德祥 李志忠[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应区分为三种情况:一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即“所得税费用”账户;企业合并产生的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计入合并商誉,即“商誉”账户;与直接计入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计入权益,即“资本公积”账户。   在计算递延所得税时,企业应于每年年末时根据资产负债表的各资产、负债项目和所得税法规的规定,计算确定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及当年所得税费用,其具体计算步骤如下:(1)计算资产或负债各项目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并确认差异的性质,即是应税暂时性差异还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计算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余额。“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税暂时性差异×所得税税率”,“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得税税率”。(3)计算本期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调整额。“本期递延所得税负债调整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调整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余额”。(4)计算本期应交所得税。“应交所得税=(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额)×所得税税率”。(5)计算本期所得税费用。“所得税=本期应交所得税±本期所得税负债调整额±本期所得税资产调整额=本期应交所得税+(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所得税资产期初余额)”。值得注意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特点,即当税率或税基变动时,要按预期税率对“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的余额进行调整,即对企业期末资产或负债的调整。      一、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企业发生的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除企业合并和与直接计人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以外,都应计入当期损益。其会计处理为:按本期应交所得税,加本期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额,减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额,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按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额,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按本期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额,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按本期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例1]某企业于2006年12月25日以银行存款购入一套不需要安装的数控机床,价值105万元,使用寿命5年,预计净残值5万元,企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按税法规定应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该企业2007年至201 1年各年税前利润分别为78万元、87万元、108万元、86.5万元、86.5万元,所得税税率33%。2008年12月31日复核该机床可收回金额为30万元,重新预计净残值仍为5万元,使用寿命不变,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要求列出机床取得时的会计分录;计算各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并编制会计分录。      1 购置机床时   借:固定资产——机床 10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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