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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西江流域生态补偿问题与对策研究

[作者:邓家富[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些领域进行生态补偿的主体、对象、范围、方式以及标准等要素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国务院相关部委应从自身的职责幽发,以《生态补偿条例》为纲领性文件制定出各个领域的生态补偿实施细则,以指导相应领域生态补偿工作的开展。 (4)出台特定行政区内生态补偿的地方性规章。 我国幅员辽阔,生态状况不一,各个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也各不相同,即使是处于同一流域,各个省市实施生态补偿的方式与标准也会有一定的差异。以珠江流域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为例,截至2017年元月,广西是15元/亩,而广东是28元/亩。为更好地实施生态补偿政策,应尽快制定《广西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 3.2.2构建广西流域生态补偿管理机构,协调西江流域生态补偿的集体行动 为了协调西江流域生态补偿工作的开展,避免生态文明建设中“囚徒困境”等集体行动失效问题的出现,应该构建广西西江流域生态补偿的管理与协调机构,主要措施有: (1)建立广西流域生态补偿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广西西江流域的生态补偿事务。 针对广西生态补偿实施以及西江规划与发展的现状,建议自治区政府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域管理委员会”,负责自治区内大流域的开发、整治与保护工作,当然,生态补偿工作也包括其中。为便于协调跨市间的相关工作,该机构的行政级别设置最好是靠近于厅级,建议设为副厅级。委员舍主任要由自治区政府的分管领导兼任,委员会成员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水利厅、发改委、财政厅、环保局、林业局、航道局、国土资源厅、流域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以及各大型水电站和供水公司等相关单位的代表组成。一些日常工作可设置秘书处予以开展,而生态补偿的工作则应增设专门的生态补偿工作办公室,专门负责具体流域生态补偿政策的制定、实施、监控、评估以及一些协调、仲裁、奖惩等工作。 (2)搭建西江全流域多省协作平台,加强全流域生态补偿的省际合作。 西江水系纵贯滇、黔、桂和粤四省,生态补偿实施与生态建设开展的相关问题不是哪一个省份可以独立承担解决的。我国尚缺乏跨行政区域环境协调的机构,水利部的下属机构珠江水利委员会虽具有治水以及主管水资源分配的职权,却没有环境协调、监督、执法等相关权力。为此,应由滇、黔、桂与粤四省(区)政府派出代表团组成西江全流域生态补偿联席会议的成员,定期或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举行联席会议,共同商议实施生态补偿的重大事宜。对于联席会议的举行事宜,可以通过四方轮流“坐庄”的形式主持会议开展协商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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