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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西江流域生态补偿问题与对策研究

[作者:邓家富[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场机制进行生态资源配置时出现的不足。 生态补偿管理中公民参与机制的创设主要包括几方面的内容:第一,参与的人员。主要色括生态效应生产地的政府、生态效应受益地的政府以及与生态效益生产、受益有较大关系的其他组织和公民。第二,参与的环节。公众参与的环节应尽可能涵盖生态补偿的大部分过程包括生态补偿政策的制定、执行、监督与评估等,例如生态资源价值的评价,补偿主体的认定,补偿标准的设定,补偿数额的确定,排污许可的颁发,排污费及生态补偿费的确定与征收,生态补偿实施过程的管理与监督,生态补偿绩效的评价等等。第三,参与的方式。公众参与方式的安排应根据具体生态补偿项目的性质做出最有效的选择与安排,方便人们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愿望与看法。可采用的形式有听证会、咨询委员会、一般公开说明会,记者招待会、民意调查、发行手册简讯、回答民众疑问、设立专门的意见箱等等。 3.2建立健全我国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广西西江流域生态补偿的管理机制 3.2.1完善生态补偿法律、法规体系,实现生态补偿I作有法可依 利益协调的制度途径主要是通过对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重新定位和对人利益行为范围的限制来实现的。作为制度协调的核心内容之一的法律机制协调具有其优势性,即有效降低经济协调、观念协调的主观随意性,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持利益制度和整个社会的稳定。法律奉身所具有的权威性及内在调整机制决定了其在生态补偿实施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生态补偿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应该从以下方面人手: (1)确立生态补偿制度在基本法中的地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已经变成党和国家主流政治价值取向之一。作为生态保护与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生态补偿制度应在环境法体系中占据一席之地,即把环境资源使用者付费原则以及生态补偿制度写入《环境保护法》。 (2)制定实施生态补偿制度的指导性法规。 目前,生态补偿的相关规定只分散的不同部门或不同层级的立法当中,如只有《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和《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等法规中有关森林与水环境的补偿规定。为了指导我国生态补偿工作的全面开展,国务院应及时制定出《生态补偿条例》,对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范围、方式、经费来源、基本程序与跨行政区界补偿等具有纲领性指导性的内容加以规定,以改变实施生态补偿无法律可循的现状。 (3)订立各领域生态补偿政策的实施细则。 生态补偿的实施范围包括森林、流域、矿产、草原、湿地等一系列领域。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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