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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期间财政政策取向与税制改革

[作者:贾康[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已经实施。首先在新疆,之后已经扩展到西部其他自治区和省份。我们还在等待一个时间窗口,也就是物价得到阶段性控制后,应再进一步扩大资源税改革的覆盖面。有了这种上游产品增加税收的压力,会传导到促使产业链中、下游各个方面节能降耗,千千万万的市场主体会被经济杠杆驱动去开发节能降耗的工艺、技术和产品。这是追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经济手段。
  另外,房地产调控方面,财产税的引入是不可避免的制度框架建设问题,上海和重庆已先行先试房产税。上海的特点是从增量入手,重庆的特点是把一些高端存量也纳入进来。这一改革刚刚运行,我们还需要进一步观察和总结经验。但我深信这代表今后制度建设的方向。中国市场经济走到今天,不正面考虑建设财产税制度和合理构建地方税体系,是没有出路的。而财产税制度的第一个选项就是不动产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其正面效益是有助于构建地方财政体系的支柱财源。另外,它会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增加住房建设中中小户型的供给,降低空置率,遏制疯炒的力量而减少泡沫。而且住大房、住豪宅、有多套房的富裕人群多缴税,也是必要的收入再分配。
  最后要提到国有资产管理方面,我们可观察到一个重要动向。在国有资产管理这个概念之下,中央级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于2008年正式运行,到现在已经在制度成果方面有所表现——在这个预算管理框架下,已经规定提高中央级一百多家特大型国企对于国库上缴资产收益并在提高其上缴比重。另外,我们知道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也在比照中央,加强对地方国企的管理。目前,上缴制度在渐进过程中可能没有别的更好办法,现在只能是划几个档次把上缴比重往上提,但远景上,我认为最大的可能性应该是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的法治化建设,在国有经济进一步深化其战略性改组过程中,减少国有大型企业的数量,最后将央企归并为几十家,然后再分类,对各类企业制定一些针对性的专项法案。这种法案要清晰地规定这类或这个企业存在的理由,在运行中追求的是什么社会目标,所涉及的自然垄断和特许权是什么边界,应确立一些什么样的分配原则,同时说清楚资产收益上缴应按照什么样的程序决定,怎样作动态的调整,这可能是比较理想的远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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