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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小企业会计收入与计税收入确认的异同

[作者:李艳[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还要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预计能够补偿已发生的劳务成本,应按照可以补偿的金额计入劳务收入中去;二是已预计无法补偿已发生的劳务成本,应按照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此劳务不再确认收入。   在税法对劳务收入方面的规定是:能够可靠计量的劳务交易结果应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区别于会计中“有关经济利益会流入企业”。税法不同于会计谨慎性原则,而是更好的偏重于权责发生制,所以在税法中不管成本能否回收,只要企业从事劳务工作,就要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对两者的分析研究,可以总结出:税法不考虑收入到账的可能性,而是将当期应缴纳的劳务收入确认按照完工百分比计量,统一的应用此方法于所有提供劳务的收入。这是会计计量和税法计量收入的一个明显的差异,除此之外,二者同商品销售收入的计量方式基本一致。同时,税法还赋予相关机关在实际特别的情况下拥有核定权。   三、协调会计和计税收入的差异本论文仅从销售收入和劳务收入两方面分析会计收入和计税收入确认的异同,从这两方面就可以看出,在会计核算和政府计税收入之间存在明显差异且合理的矛盾现象,其主要原因是二者追求不同的目标、遵循不同原则。但是合理的差异也是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如果其范围过大,就使得企业核算的难度系数加大,且提高政府税收成本,甚至导致征缴数额不足。由此可以看出,这样无可避免的差异不加以干预,势必会产生许多不必要的差异,所以,论文提出几点建议做参考:   第一,差异既然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就要把这种差异尽量降到最小化。毕竟政府在征收税款时是以会计核算方式的数据为基础的,这就需要企业和政府二者之间良好的进行沟通解决,从而制定出新的政策准则。   第二,会计核算是为了满足使用者需求,使决策更加科学合理。税收是国之根本,对应的税法是以课税保障国家收入,二者目标不同,所以,政府应该加大力度对相关财务人员和企业管理者、投资者的纳税知识培训,加大偷税、漏税、违规避税的惩罚力度,促进企业积极主动承担纳税义务,这样,才可以让会计核算和税法二者互不违背。   第三,会计归属于国家财政部门,计税归属于归家税务部门,二者都是为人民和国家所服务的。所以,会计和计税之间要积极沟通合作,促进会计和计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方面的合作。在计税形式下的税额征收影响较小时,税法要适度的降低和会计核算方面的差异。   第四,在我国,会计核算方法和计税依据是由不同政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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