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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性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体系分析

[作者:王晓 高璐| 打印 | 关闭 ]
息共享平台建设主要集中于开发性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的构建等领域。监管部门应收集原始的数据和信息,建立完整的数据系统,充分运用先进的分析技术,对开发性金融体系进行全面的监测评估。在此基础上,还应积极发展双边或多边的监管合作机制。最后,稳步推进开发性金融创新,防范金融风险。必须在防范开发性金融风险的基础上,对开发性金融业务的创新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和鼓励,或进行政策试验。这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高效率性,并且可以转移或分散风险。   此外,相关部门应该从立法层次和立法内容两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开发性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第一,立法层面方面。系统完善的法律机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基本运行特征和表现,法律具有严肃性、权威性、规范性、公正性和约束力。开发性金融机构由于其经营业务的特殊性,应由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其业务行为,而不在普通银行法约束之列。大多数国家都是采用由国家立法机构制定和颁布单独的开发银行法等专门法律的形式(吴治民等,2010)。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和法律制度健全的发达国家。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国际上的开发性金融机构,以条例、章程之类的规章制度作为规范依据。我国现阶段应该抓紧制定和颁布一部专门的开发性金融机构法,同时注意这部法律与其它金融相关法律的协调统一,使它能够融入我国银行法律体系。在立法步骤上,可以先制定行政法规,然后再经过修改和完善逐步过渡到一般法律。行政法规在执行力方面虽然比不上一般法律,然而,鉴于我国开发性金融经营和监管的总体情况,制定和颁布《开发性金融机构条例》势在必行。当行政法规实施一段时间之后,再根据国家的形势、政策和金融外部环境,对行政法规做出修改完善,并在恰当的时机将其上升为一般法律。除了制定和颁布专门的开发性金融机构法,还应制定一些具体可操作的规章制度,以便形成协调统一的开发性金融法律法规体系。   第二,立法内容方面。开发性金融机构法应结合组织法和业务法为一体。它不仅要对开发性金融的组织结构问题,如组织形式、法律地位、法律性质、职责权限、内部机构设置、设立、变更、终止的条件与程序、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还要对开发性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资产与负债业务、财务与会计、监督等问题作出规范,是开发性金融机构建立和开展业务活动,实现其既定经营目标和宗旨,发挥其功能作用的法律依据,也是国家对开发性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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