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知源论文网 > 法律类论文 > 法学理论 > 正文阅读资讯:试析危险驾驶罪初探

试析危险驾驶罪初探

[作者:傅淑均 [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三、危险驾驶罪的主观认定

  (一)观点争鸣
  在修正案出台前后,关于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各种观点、见解可谓纷繁林立。纵观这些观点,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
  1.认为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形式表现为故意。如有观点认为:“作为一个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若行为人打算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即对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有了预见,而有了这种预见之后仍然实施这种危害行为,就是一种放任。当然应该承认行为人在实施危险驾驶的行为时,存在轻信自己不会造成危害结果的心态这种情况,但因为危险驾驶行为本身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不能轻易认为可以避免,而且这种行为是一种对公共道路安全和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均构成严重威胁的行为,是应该以刑法严厉的规定来规范公民不可实施的一种行为,因此严格限制行为人以过失为借口逃避刑事责任,必须将过失的心态排除在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其主观方面应为故意”。
  2.认为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形式表现为过失。如有观点认为:“可以分析出,如果行为人具有不希望结果发生的意志,那么发生危害结果并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而行为人具有希望结果不要发生的意志时,危害结果的发生则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在绝大多数高危交通肇事案件中,行为人对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否定态度的,因而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应该是过失。”
  3.认为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如有观点认为:“危险驾驶行为很难全部认定为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结果犯的故意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对行为引起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即对结果有故意。其中,间接故意是以行为人放任撞死撞伤人的事故后果发生为成立条件的,仅仅只是对行为的危险性有认识而又故意实施的明显不够,如果没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而只是轻信不会发生,无疑不能认定为有间接故意。以飙车行为为例,行为人认识到在车辆众多的公共交通区域飙车有可能撞死撞伤人的后果,但认为自己车技好、反应快、车辆性能好,不容易出问题,结果由于控制不住而使他人重伤或死亡,应认定为行为人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二)笔者的观点
  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形式表现为过失,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应明确故意与过失的区别。犯罪故意对行为致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明知故犯的心理态度,而犯罪过失则是由于缺乏必要的谨慎导致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所表明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明显大于犯罪过失。两者实质上的区别在于故意是计划的实现,而有意识过失仅仅是轻率。对于危险驾驶罪而言,行为人追逐竞驶或醉酒后驾驶,在通常情况下都不会是故意的,而仅仅是有意识的过失。毕竟,如果出现危险状态乃至实害结果,行为人自己也是受害者,而且可能是受伤害最严重的,在人类趋利避害的心理状态下,其通常不会“希望或放任”自己也处于危险状态之中。虽然行为人有一定的风险意识,或者说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缺乏必要的谨慎或轻率而导致了危险状态的出现。
  其次,从立法角度考察,修正案将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增设于交通肇事罪条款之后,说明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存在密切联系。所以在探讨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时,还可以从交通肇事罪入手。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否定态度的。而危险驾驶罪中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的行为可以说是交通肇事罪中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只是这两种行为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起刑点或者在还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时被有关部门查获,从而没有发生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危害结果。但是,这两种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之中,且很容易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所以将其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以危险驾驶罪处之。从这个角度分析,危险驾驶罪中行为人实施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可以说是故意的,但是行为人实施相关行为时主观上并没有任何加害意图,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或危险状态是持否定态度。
  最后,分析各种观点,可以看出争议的分歧主要在于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究竟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由于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都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均持不希望的态度,因而理论和实践中普遍认为较难区分两者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意志因素方面:间接故意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希望但也不反对不排斥,不会采取任何措施避免此种结果的发生,对该结果的发生持听之任之的态度;而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否定的态度,即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通常还会采取一些措施或凭借一些条件去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在事后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过于自信的过失一个最主要特征就是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轻信是一种主观判断,应以行为人的自我认识为标准,不能以行为人依靠的条件是否可以确实避免危害结果逆推行为人是否存在自信。也许客观条件并不足以避免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认为可以避免危害结果,这同样证明行为人具有“自信”的心理。事实上,正是由于行为人对客观现实情况的估计错误,其自信才转化为“轻信”,最终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当然,过于自信的自我认识不能是行为人无中生有的主观臆想,必须反映在客观现实中,不能脱离行为时的客观条件。一般情况下,在危险驾驶案件中,行为人对危险状态的出现是持否定态度的,其本身是反对、排斥危险状态出现的。具体而言,在追逐竞驶中,驾驶者往往认为凭借其高超的驾驶技术能够避免出现危险状态或实害结果;而在醉酒驾驶中,醉酒前,驾驶者肯定是排斥、反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且根据经验其往往轻信可以避免。因此,在危险驾驶罪中,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