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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对“法的本质”的反思

[作者:杨颖 [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论文摘要 法的本质问题是法律科学的核心问题,“统治阶级意志是法的本质”长期成为我们法学教育中一个基本的概念被传承着。但是本文认为,并非一切有阶级的社会就是阶级对立的社会,阶级与阶级之间的关系并非全然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统治阶级意志论”也并不能涵盖当今一切社会形态的法的本质。据此提出,“一定阶级意志”为法的本质更为周延的界定。

  论文关键词 本质 统治 阶级 阶级意志 阶级性

  一、统治与被统治——问题的缘起

  长久以来,我国法学界普遍接受一种有关法的本质的观点:“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理论主要是受我国社会意识形态领域指导思想的影响,因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普遍认为,“法律和国家一样,不是从来就有的,它伴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因此,法律决不是超阶级的,它具有强烈的阶级性。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这是法律的最根本的属性,是法律的本质所在。”
  法律无疑不是超阶级的,它的确带有强烈的阶级性,这句话的前半段没有任何问题,然而问题从后半段开始逐渐显露了出来,法律是阶级意志的体现,但是否就一定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且不论“法律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这种法律工具主义的理论偏颇,单就主体角度而言,统治阶级意志是否仅仅是法律的单一主体类型?
  (一)现实中的迷惑
  事实上,仔细推敲一下,这个概念并不十分准确。这个概念适用于阶级对立的社会,主要是指私有制社会,在一定意义上,我国在1949年到1956年这一时期,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对立仍然存在,也适用于法本质的这一界定。但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私有制基础和剥削阶级已经从宏观意义上消灭,此时法的这一概念显然已经不太合适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民意志的体现,人民意志也是一定阶级的意志,因为我国人民的主体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作为工人阶级一部分的知识分子。如果把人民的意志理解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我们的感性认识似乎没有对其进行过怀疑,但从宏观上看,似乎出现了“结构的不均衡”式的缺失,因为作为一体两面的另外一面——被统治阶级的存在,似乎是一个相当模糊而复杂的问题。如果组成人民的阶级是统治阶级,那么,被统治阶级又是谁呢?
  (二)法的社会本质
  流行法律定义片面强调了法的阶级本质,忽视了法的社会本质。应当肯定,法确实具有强烈的阶级性。所以,流行法学教科书一直认为“法律最本质的属性是它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性”。但是,问题在于:(1)除了阶级性,法有没有超阶级的社会共性,有没有超阶级的共同人性?(2)如果把法的阶级性视为“最本质的属性”,那么,法的社会性究竟处于什么地位?一般说来,法和阶级一样,都是一种社会现象,都有其共同的社会本质。然而,社会是什么?社会本质如何界定?搞不清法的社会本质,立法的依据又是什么?统治阶级难道可以无视社会的本质和规律,主要凭借阶级意志来制定法律?这是流行定义没有深入探讨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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