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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盟法律一体化的难题分析

[作者:王雪峰 贺雪瑞[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论文摘要 欧盟作为世界上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性政治经济组织,欧盟在经济一体化道路上走得比较深入,但政治与法律一体化却进程缓慢。本文阐述了欧盟法律一体化进程中的难点问题,分析了欧盟法律一体化进程缓慢的原因,并论述欧盟一体化的全球意义及对东北亚的启示作用。

  论文关键词 欧盟 法律一体化 阻碍

  欧盟是世界上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性政治经济组织,已经走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在这期间,尽管出现了个中曲折和困难,但欧洲一体化始终依着一条深化与扩大的路前行。2002年2月开始欧盟制宪工作,6月13日通过了欧盟宪法条约草案。2004年6月18日,布鲁塞尔首脑会议通过了《欧盟宪法条约》草案的最终文本。由于2005年5月29日法国公投与6月1日的荷兰公投都反对批准宪法条约,推迟了《欧盟宪法条约》的批准与生效。2007年12月13日,欧盟里斯本峰会通过了以改革条约为名的《里斯本条约》,欧盟制宪得以重启,条约有意回避了《欧盟宪法条约》中容易引起争议和民众疑虑的宪法性内容,试图以更温和的形式推进欧盟制度改革。但在2008年6月12日爱尔兰公投以53.4%对46.6%否决了条约。至今,欧盟宪法还未在各成员国完全通过,欧盟法律一体化的难题有几方面的因素。

  一、欧盟法律一体化难题与原因分析

  欧盟法律在公投时遭反对,法律一体化进程减缓,欧盟法律一体化的难题主要在于成员国,分析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既有成员国的原因又有欧盟的原因。在分析其难题与原因后提出解决难题的设想,加快欧盟法律一体化进程。
  (一)难题分析
  1.欧盟成员国主权让渡有限
  欧盟的权力来自主权国家的让渡,欧盟仅在某些领域有管辖权,权力有限。体现在法律上,欧洲法院在特定政策领域没有司法管辖权。初步裁决机制仅仅适用于成员国的终审法院,欧洲法院无权管辖成员国内部秩序和安全问题,成员国可以自主选择国内法院能否做出初步裁决请求。
  2.成员国对欧洲法院的判决的执行不积极
  欧盟法有直接效力,对于欧盟法的某些条款授予的权利或义务,成员国必须承认且贯彻执行。但事实上,成员国对于欧盟的判决并不重视。例如,2007年,欧盟委员会认为“大众汽车防并购发”存在矛盾之处,并不合法,对大众汽车提起诉讼。当时欧洲法院应欧盟起诉要求,以限制欧洲资本流通为由撤销“大众法律”,但德国方面未执行。
  (二)原因分析
  1.欧盟层面的因素
  第一,缺乏制宪的历史基础。现代分析家埃德蒙.柏克主张:成功的宪制不能简单的加以塑造,而必须是从历史中自然生长起来的一种尝试、错误和习惯养成的过程。难以计数的因素在其中发挥着作用——有意识的或无意识的,情感上的或者理性化的。不存在一种能够包含所有重大因素非同凡响的制宪方案。尽管欧盟已走过半个多世纪,经济一体化已经完成,政治一体化也很深,但是,欧盟显然还不是一个能够超越国家的组织,它缺少制宪的历史基础。
  第二,欧盟自身的性质。欧盟是一个政治经济一体化的区域性组织,它的经济一体化已经完成,政治一体化尚未实现,无论组织再怎样紧密,他仍是一个国家的联合,而不是一个联合的国家。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从来没有一个组织制定宪法的事,欧盟无经验可循,而且他要挑战主权国家宪法的权威。
  第三,欧盟委员会监督法律适用的手段有限。欧盟法委员会监督法律适用的手段是宣告违法程序。而在实践中,宣告违法程序的监管资源的不充足,委员会对成员国的妥协以及程序的不透明,使监督的功能大打折扣。
  第四,民主赤字。欧盟是政治精英的组织,而并非是欧洲人民的。欧盟几十年的发展一直由各国政治精英主导,很多重大决定是各国领导人通过幕后妥协和利益交换达成的,民众并没有发言权。欧盟的发展缺少了民众的参与,形成民主赤字,进一步会造成认同危机。
  2.成员国方面的因素
  第一,民族——国家主义的盛行。民族——国家主义仍然很流行,欧洲人民对于身份的界定先是某国公民,其次才是欧洲人民,这就使得欧盟在一个主权国家面前,竞争力小。随着欧盟在空间的扩大和一体化政策的深入,以及各国人民逐步深入到欧洲一体化,越来越多人怀疑欧盟的决策机构,越来越多关注主权问题。英国自加入欧盟一直是持怀疑态度,欧洲晴雨表的调查表明,只有29%的人认为欧盟成员国身份是一个好事情,只有30%的人认为英国从中获益,而47%的人不认为英国能从中获益。欧洲人民对欧盟的不信任是欧盟法律一体化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
  第二,欧盟各成员国过分关注主权国家利益。欧盟一体化从某种意义上看,是主权国家的相互博弈。过分追求成员国利益,会导致欧盟内部离心力加大。新一代欧洲领导人,他们更多的是关心本国利益。因此,在欧盟的辩论也越来越受国家优势和政治利益的主宰。
  第三,成员国对欧盟法律宣传动员的不积极。根据欧洲晴雨表调查,在各国进行公投之前,欧盟15国公民对制宪大会的知晓度,6月份为45%,10月份为38%,在对大会讨论文本型的了解问题调查中,仅有29%的人能够正确回答是宪法条约草案。这两项数字表明,各国人民对欧盟法律了解少。法国、荷兰公投的结果与公投前缺少了必要的宣传,动员有很大关系。
  第四,认同的获得性和外加性之间的矛盾。任何人都是社会中的一份子,无法逃脱外界条件对于个人强加的定义,但这不意味着,个人在认同问题上毫无主观自由可言。欧盟给予成员国公民一种外加性的身份认同,而各国公民可根据自己的偏好和需要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这就是认同的获得性。一般情况下,认同的获得性和外加性冲突并不是很强,但从集体政治认同的角度看,认同的获得性与外加性的冲突在一般的认同中冲突更加激烈。这也是民族——国家主义与超国家主义冲突的体现。

  第五,各国社会问题与党派力量变化。各国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失业问题、移民问题、恐怖组织以及战争问题等,使公民对执政当局不满。欧洲政治力量的重新分化和整合,左翼力量下降,右翼力量有所上升,给欧洲政局和内外政策带来重大影响。如法国2002年总统大选中,社会党候选人若斯潘意外地被右翼领导人勒庞淘汰出局,使整个左派阵营不得不在第二轮投票中支持希拉克当选。希拉克执政这几年,失业率居高不下,经济乏力,非法移民增多,企业外迁,恶化了经济和社会环境,国民对政府极度不满,拉法兰政府的支持率只有20%左右,对《欧盟宪法条约》说不就是对政府说不。
  第六,成员国法院利用其反对意见迫使欧洲法院对其原则的使用作出限制。欧洲法院的裁决指令能够产生直接效力后,有成员国法院对此表示了异议后,欧洲法院对该原则进行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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