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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成因——以经济学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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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如公安机关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打击, 后者如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为争夺势力范围的冲突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的内讧。黑社会性质组织同一般的共同犯罪、犯罪团伙或者犯罪集团相比处于有利地位, 往往在竞争中获取进而控制一定地域或垄断某些行业, 获取巨额垄断利润。同时, 在竞争中, 不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为了自身利益也可能达成协议, 划分势力范围进行合作。从经济理论上讲, 只要有犯罪效益, 犯罪就有可能存在,我们可以看到, 黑社会性质组织基于其自身的特点, 通过加大对行为性成本和物质性成本的投入、大幅度削减心理惩处成本和惩罚成本, 从广度和深度上拓展和垄断犯罪市场, 使之几何级倍数增加犯罪收益, 从而有可能使犯罪收益最大化。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其产生动因复杂多样。黑社会与文明社会的共存看来在可以看得见的将来是难以完全避免的,这某种程度上是人类残留着的动物性与成长着的理性在进化过程中的长期较量。同样,要根本的消除犯罪,我想在可以预见的时期内也是不可能的,但是我们预防控制,抑制其嚣张气焰。要解决诱发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各种社会因素,而要解决社会问题,就要依靠良好的社会体制。构建这种社会体制,目标不是仅仅局限于控制犯罪,而在于整个社会的改良和完善,在于调整、润滑社会关系,所以科学的理性的社会体制会带来更为丰富的社会收益。在构建这种社会体制时,如果从犯罪成本效益最大化角度来及早计划,以经济学视角来分析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来寻找和创新控制、预防犯罪的手段,有可能以最小的社会防控成本,取得最大的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收益,进而将这种犯罪抑制到最低限度,促进社会和谐健康文明。

注释:
  [ 1 ] 詹姆斯•S•科尔曼. 黑社会理论的基础[M ]. 北京: 社会科学文
  献出版社, 1999.
  [ 2 ] 汉斯•海因里希R26;耶塞克, 托马斯•魏根特. 德国刑法教科书
  (总论) [M ].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3 ] 张 穹. 关于“严打”整治斗争中的法律适用问题[N ]. 检查日
  报, 2001, (3).
  [ 4 ] 赵秉志, 于志刚. 论我国新刑法典对有组织犯罪的惩治[J ]. 法商
  研究, 1999, (6).
  [ 5 ] 黄京平, 石磊.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性质和特征刍议[J ]. 法
  学家, 2001, (5).
  [ 6 ] 徐品飞,魏佳.法律经济分析:可能性及其限度[J].华东政法学院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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