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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上仲裁地确定问题

[作者:未知[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仲裁庭在考虑仲裁的各种情况后决定。
从立法中可看出,这两个原则处于不同的适用层次。在一个案件中,应当最大化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首先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合意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没有假定一个仲裁地,那么才能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由仲裁庭指定一个仲裁地。
3.“非内国化仲裁”理论
仲裁非内国化理论是最近二十年发展起来的理论。目前已成为国际商事仲裁中令人注意的一种趋势。该理论认为,国际商事仲裁可以不受仲裁程序地国法律的限制,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也不必由仲裁地国的法律赋予。任何法院都不得撤销该裁决,但可以不承认该裁决的法律效力并拒绝执行。根据这种理论,国际商事仲裁可以不附着于仲裁地而四处“漂流”,即没有“国籍”。尽管仲裁会受所在地法律的制约,但仲裁与法院活动终究是不同的。法院活动会受到法院地法的支配,而仲裁则应与其所在地法律管辖适当分离,即主张仲裁应是超越国家的。
该理论避免了在线仲裁的仲裁地真空问题。这种弱化仲裁与其所在地之间的关系,让国际商事仲裁超脱于所在地国家法律控制的表现,实际上有利于仲裁规则的统一化,这对于解决网上仲裁地空缺也是有着相当大的实践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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