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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上仲裁地确定问题

[作者:未知[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网络服务商所提供的网络服务,在仲裁程序中,各种电子数据信息的传送也会通过不同的服务器,从而会经过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法域,一个仲裁员可以通过不同的网址利用不同的服务器发送信息从而进行案件程序,服务器所在地同样难以确定。”况且这种确定仲裁地的方法常常会使由仲裁地确定的特地法律的选择变成随机的、偶然的事情,很有可能与当事人或者实质******没有联系,这样的确定方式是不合理的。
(三)以仲裁员发送和接收电子信件所在地确定仲裁地
这种确定方式同样有着极大的不确定性。由于发送和接收电子邮件的动作存在于虚拟的空间,因此无形的数据信息何时才能算做发送或接收成功以及该行为发生的确切地点不易确定。以收发电子邮件为例,是以网络邮箱服务提供者接收到信息的地点为准,还是以收件人电子邮箱所在地或者信件下载保存的电脑所在地为准,无法形成确定的结论。
上述几种确定仲裁地的方法,都是试图找出网络与地理位置间的某些因素,把网络空间地域化,以确定与特定法律的联系。这几种确定仲裁地的方法看似非常的具体,但运用这些僵硬的规则实际上根本无法最终去确定一个连接点。
三、网上仲裁地的确定
从上一部分可以看出,为解决这一仲裁地“缺失”现象,学者们提出了许多不同的确定网上仲裁地的方法,如仲裁员所在地说、服务器所在地说、网址所有者或控制者所在地说等。但以上方法都存在着不能自圆其说的矛盾。笔者认为,可以引人以下原则和理论: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合意假定某一地点为仲裁地。这一地点不必是仲裁发生的特定物理场所,而是因为法律赋予当事人选择仲裁地的权利而产生的效力。当然,虽然当事人可以合意选择,但是选择应当在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场所范围内,如常设仲裁机构的所在地、仲裁员或者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或本国、开始仲裁地等。
2.最密切联系原则
在当事人没有合意确定仲裁地的时候,由仲裁庭根据案件的需要依该原则确定一个仲裁地。这个仲裁地须与案件有密切联系,以便更好地解决纠纷。在网上仲裁情况下,与此有密切联系的场所通常包括:常设仲裁机构所在地、开始仲裁程序地、仲裁程序终结地、仲裁员的住所地或本国,等等。依据仍是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规定,如未达成此种协议,仲裁地点应由仲裁庭确定,要照顾到案件的情况,包括当事各方的方便。《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除当事人双方对仲裁在何地举行已达成协议外,仲裁地点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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