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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约我国社区矫正发展的几个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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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中途之家协会(International Halfway Association)成立,促进了中途之家的蓬勃发展。以加拿大为例,1968年,加拿大矫正局在蒙特利尔建立了属于自己的第一所中途之家,供假释犯人居住。到1984年,加拿大矫正局共建立了21所中途之家(也被称之为社区矫正中心),并且与163所私营的中途之家签订了合同。[2]我国应在借鉴西方经验的基础上,着手构建中国的中途之家,使其成为具有教育、咨询、救济、辅导等多种功能的出狱人及特定社区矫正对象的救助机构,从而解决因难以监管而对城市外来人口犯罪排除社区矫正适用的问题。

三、关于推进矫正力量社会化的问题

社区矫正不是简单地把罪犯放在社区里进行矫正,而是以社区为主体的矫正。同传统行刑方式相比,“社区矫正需要更多地依赖社会的力量进行运作。从某种程度上说,社会支持系统的发育状况决定了社区矫正改革的广度和深度。”[3]社区矫正志愿者是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体现。除了壮大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包括社区矫正官员和专业社会工作人员)外,应面向社会各界,广泛招募有志于社区矫正事业的社会志愿者,在经过培训后,使其担任义务矫正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来源范围可以进一步拓展,除了目前常见的离退休干部、居委会及村委会成员、高校学生等外,还可以考虑宗教人士的介入。在推进矫正力量的社会化方面,除了继续依靠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城市的居委会、农村的村委会等传统的基层自治组织外,还应注意吸收各类非政府组织的介入。非政府组织(NGO),也被称为非营利组织、公民社会组织等,是指在家庭、政府、市场之外的,为了满足个人需要的,由自由结社形成的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西方学者的研究表明,民间社会的发达是社会保持稳定和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的重要保证。尤其在现代社会中,非政府组织的自组织、自我协调不但对公共领域是非常重要,而且对国家权力的合理化亦有好处。在社区矫正的开展中,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有很大空间。如在上海、北京等地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积极吸引非政府组织进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上海成立了专门的民间社团组织———“新航”社区服务总站,按照“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行,社会多方参与”的运作模式参与社区矫正。北京市朝阳区则成立了“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该中心是从事社区矫正社会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属于公益性社团法人,采取协议形式,承担北京市朝阳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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