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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经营者竞争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及矫正

[作者:邢世伟 [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论文摘要 竞争法具有双重价值,一是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使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维持在合法范围内,二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之享受竞争产生的福利。有学者认为竞争法规范经营者竞争行为的终极目的是为维护消费者利益,这从某种程度上说明经营者的竞争对消费者权益会产生极大影响,而竞争法的主要作用就是对经营者竞争行为加以矫正。本文以中国移动与中国联通的竞争关系为例,分析经营者竞争对消费者的影响,以及社会规范如何对其进行矫正。

  论文关键词 经营者 竞争 消费者 权益

  一、前言

  市场竞争是指市场中有替代关系者进行的争胜行为。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各界普遍认为在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基础上,应充分利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作用,市场主体的竞争会自动导致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但实践证明,事实并非如此。以下本文就以分析移动和联通的竞争为视角,谈谈经营者竞争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及矫正。

  二、案情简介

  2009年4月西安移动通过换购方式大量回收西安联通手机卡,其目的是让市民选用移动手机卡。2009年初联通西安公司在许多单位架设基站,并赠送给单位职工每人一张网络体验卡,内含50元话费。几天后,一些自称是移动公司人员找到单位职工,称只要交上联通体验卡就给50元移动充值卡或50元购物卡。
  一位西安移动公司的核心代理商透露:西安移动公司2009年3月召开内部专题会议,针对联通公司的回报社会活动进行专项部署并拨出专项经费,给移动各社会代理商设定了针对联通体验卡收缴任务指标及高额的激励政策。一个月内收缴西安联通公司网络体验卡2万余张。同时西安移动还表示,将回收的“联通公司体验卡”组织专门力量,借鉴2009年3.15央视晚会报道的中国移动山东德州分公司的做法,向所有移动公司用户群发短信。这不仅可以在广大通信用户中败坏中国联通的社会形象,还可以利用国家通信业网间结算政策大肆套取西安联通结算费用。
  西安移动针对联通的回收行为,直接造成联通经济损失100多万元,但在市场缺乏有效监督的现状下,联通只能感受到深深地无奈。

  三、案例分析

  在以上案例中,为争夺市场份额,移动和联通采取了不同的竞争手段,联通新建基站,并免费发放网络体验卡,而移动则使用充值卡和购物卡回收联通网络体验卡的方式打压联通。从表面上来看,二者的行为都可以使消费者享受竞争带来的利益。消费者一方面可以免费使用联通网络体验卡,另一方面可以选择用它换回移动充值卡或购物卡。但是,移动的市场占有份额一直较高,如果任由其利用这种不计成本的方式回收联通卡,很可能又使电信行业恢复移动一家独大的垄断局面,这会直接危害消费者的权利。

  四、经营者竞争手段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

  在市场竞争中,根据企业性质、管理者理念的不同,经营者往往会采取不同的竞争手段。按竞争性质,可分为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两种,这两种竞争方式对消费者权益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
  (一)正当竞争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
  正当竞争主要包括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积极引进先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产品价格,采用先进的市场营销理念,充分利用媒体加大宣传力度等方式。这些方式都是生产者和经营者通过加强自身的竞争力,提高消费者对其生产和销售产品的认知程度,从而实现其扩大市场份额的目的。如此,消费者可以充分享受产品和服务质量提高带来的便利、价格降低带来的实惠,以及建立在充分了解基础上的自由选择。可以说,正当竞争是充分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的。
  例如,1980年英国政府开始将电力部门私有化,并同时做到了以维护消费者利益为中心。据英国煤气与电力市场办公室提供的数字,与实行竞争机制前相比,英国消费者每年平均节省7.5亿英镑 。日本最大的移动通信运营商多科莫公司的手机平均月租费已经从1983年的1.7万日元下降到了2005年4月的4500日元,每分钟的标准通话费从当时的120日元下降到了现在的40日元 。在美国,质优价廉的移动通信服务也主要得益于激烈和相对公平的市场竞争 。
  (二)不正当竞争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
  本文所说不正当竞争是广义上的含义,也包括《反垄断法》中的垄断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详细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假冒行为、虚假宣传、诋毁商业信誉、商业贿赂、不正当奖售、侵犯商业秘密、不当低价销售行为等。《反垄断法》中禁止的垄断类型包括:签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等。
  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往往是多重的,它在侵害合法经营者权益的同时,总是实质上侵害或最终可能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并破坏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通常会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权、公平交易权、自由选择权等权益。再结合我国电信发展的背景分析一下本文开头提出的案例。
  自我国电信行业进行改革以来,原邮电部政企不分、独家垄断的局面被彻底打破,网通、移动、电信、铁通、卫星通信,再加联通、吉通,中国电信市场的竞争格局形成。在国务院政策的推动下,在居民通信领域,我国一度形成联通与移动双寡头竞争的局面。但实际上,各方面数据表明,近几年,中国电信业已经形成中国移动一家独大,双寡头竞争局面已经基本被颠覆。以2009年为例,联通营业收入1,539亿元,净利润为96.1亿,同比下降了35.2% 。而移动年营业额为人民币4,521亿元,盈利1151.66亿元,比上年增长2.3%,客户总数超过5.22亿户,市场占有率逼近50% 。所以在我国,移动公司在市场份额的占有方面都已经拥有巨大优势。所以才会出现上述案例中,西安移动凭借自身在资金和市场占有方面的优势对联通进行疯狂压制。这种行为,在短期内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部分利益,但不利于电信行业内部长期的竞争,尤其是现行法律对此并未进行严格规制,容易形成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局面,如此长期发展,容易造成中国移动一家独霸电信行业。而那时,消费者处于完全的弱势地位,根本没有与电信运营商讨价还价的资本,只能被动接受其提出的价款和条件,如此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才真的没有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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