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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障

[作者:张玉来[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四、侵害网购消费者权益的主要类型

  常见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类型主要有以下两种:
  1.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该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而网络销售中,经营者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往往会夸大产品的用途、性能,虚标产品的规格、等级,对产品做不合实际的描述和宣传,甚至虚构销量和好评,以此来诱使消费者购买。而在消费者购买后,大部分网上小经营者为了降低成本和逃避责任,往往不会随产品寄送发票和详细介绍销售者和生产者信息的相关资料。这些做法都是对消费者知悉真情权的侵害。
  2.出卖人违反标的物瑕疵担保义务。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由于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无法亲眼见识和亲手感触标的物,更无法试用,所以对产品的性能和质量的判断往往会出现偏差。当消费者实际收到的商品没有达到销售者在网站上表明的质量时,要求销售者退换货时,销售者往往以免责的格式条款来逃避责任。


  五、维护网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措施

  笔者认为,针对上述网购问题,为了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电子商务行业良性发展,至少要采取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措施:
  1.立法方面,国家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出台一部全面规范网络交易行为的《电子商务法》,以解决目前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滞后性问题。时代在进步,网络科技在日新月异的发展,民商事立法也应与时俱进,有效规范电子商务这一庞大领域。在我国,目前只有《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电子签名法》以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0年出台的一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上这些法律、规章,要么是因为滞后性难以应对网络购物的实际情况,要么是因为规定零星不全无法有效规制网络交易行为,要么就是效力等级较低而无法得到广泛适用。所以,出台全面、权威的《电子商务法》势在必行。
  2.行政执法方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以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联合加强对网上销售者和有关各方的管理和监督。具体说来,工商部门应要求每一个网上销售者在网上开店经营之前,进行注册登记并缴纳合法经营保证金,取得电子营业执照并以醒目方式置于网站显著位置供消费者查阅,如出现违规经营行为则从保证金中扣除罚款;税务征管部门应要求网上销售者在每一个售出商品上附上发票或者购物凭证,并载明销售者和生产者信息;质量监管部门应建立网上销售者产品质量认证中心,接受消费者的质量评价,以代替网上销售者自行建立的缺乏公信度的信誉、信用评价体系,以规范网上销售者的行为。
  3.司法方面,法院应针对网络购物的特点,建立和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制度。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并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已经确立了小额诉讼制度。接下来,各地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应加紧研究和学习,从2013年开始合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充分发挥这一程序的高效、便民、灵活等优势,同时应确立网购消费者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原则,③以降低诉讼成本,节省时间,更重要的是作出公正而高效的裁判,排除由网上销售者提供的不合理的格式条款的适用,发挥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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