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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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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是社会分配领域,表现为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的有效率的收入分配,却不被社会所接受。”[29] 
  从上述对“市场失灵”概念的分析可以看出,市场失灵的前提是有市场的存在,并且市场曾经发挥过主导作用。就此点而言,“市场失灵”说是符合美国经济法产生过程的现实的,但是如果将其与德国及中国经济法产生现实进行对照时,我们会发现学说和现实之间存在着明显的错位:德国经济法产生之时,其市场失灵现象并不明显;中国经济法产生之时,市场经济尚不完善。 
  由于存在着理论与现实的背离,证明单纯的“市场失灵”说有失偏颇。因此,我们需要以前文所述的美国、德国和中国经济法产生的过程为分析对象,重新归纳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 
  (三)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市场与政府的博弈 
  前文已经分别分析了美国经济法模块、德国经济法模块、中国经济法模块,并总结了各模块经济法产生的原因。美国经济法产生的原因是国家经济由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垄断和限制竞争导致市场的唯利性、滞后性和盲目性的缺陷凸显,价值规律无法发挥作用,引发经济危机,促使美国政府干预经济,经济法由此产生。德国则是因为市场发展速度无法满足其战争需要和迅速崛起的野心,因此政府采用经济法手段强行干预经济。中国经济法则在中国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逐渐成长起来的,政府以经济法为手段组建、培育市场和弥补一般市场缺陷。 
  可以看出,是市场与政府的博弈促使了经济法的产生。无论是美国、德国还是中国,其经济法的产生都是因为市场调节作用的发挥无法满足政府发展经济的需要。具体而言,美国是由于市场调节作用无法发挥,德国则是由于市场调节无法集中经济资源,中国的市场本身还存在着不成熟的地方,其市场作用的发挥更容易偏离经济发展轨道。 
  综上所述,尽管美国和德国的经济法产生是建立在其有市场存在的情形下,而中国经济法是发端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各模块经济法的产生均有差异,但不能否认的是,正是由于市场与政府的博弈,才促使了经济法的出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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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付美榕著:《美国经济史话》,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2页 
  [19]参见潘静成、刘文华主编:《中国经济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页 
  [20]靳艳:《近代德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历史因素》,《社科纵横》,2006年第8期,第67页 
  [21]吴于廑、齐世荣主编:《世界史·近代史编》下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246页 
  [22]由嵘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8页 
  [23]张寿民主编:《外国法制史》,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4页 
  [24]顾功耘主编:《经济法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6页 
  [25]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页 
  [26]张守文、于雷:《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922、2729页 
  [27]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076页 
  [28]约翰·伊特韦尔、默里·米尔盖特、彼得·纽曼:《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三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51354页 
  [29]Paul A,Samuelson, Willam D,Nordhaus, Economics, McGra-Hill/Irwin,2005,p,161,机械工业出版社原版引进教材,英文版第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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