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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

[作者:未知[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一般发展规律,集中地反映了经济法的各种本质特征。 
  由于垄断和限制竞争日益严重,加上其他各种不正当竞争也更加猖獗,动摇了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作用的基础,价值规律被扭曲,市场调节遇到了严重障碍而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市场具有局限性这一缺陷显露无疑。 
  产业革命后,科技和生产力快速发展,经济部门、行业和产品不断新旧更替,竞争更加激烈。许多行业所需投资规模大,周期长,有些需要较长时间的前期研究开发,短期内无盈利,甚至有失败和赔本的风险,私人投资者望而却步。如果不投资或者投资不足,未来很有前途的行业不能及时成长,还将制约其他行业或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此时,公共设施和公用、公益事业投资不断有所扩大,私人投资往往不愿涉足。私人投资者对于眼前利益的追逐,往往很少估计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其他社会效益,使自然资源和环境遭到破坏,而不愿为保护环境资源和治理污染进行投资。市场的唯利性缺陷表露无疑。
市场还存在着滞后性的缺陷。市场信息的不足和滞后影响着经营者个体经济效益和利益。过去经营规模不大,一些经营者亏损和破产无关社会经济大局。如今企业规模扩大,垄断企业对于超额垄断利润追逐的心理,往往使之忽视市场需求而不断扩大投资,以致造成生产过剩和产品大量积压。其后果不仅直接造成这些企业的亏损和破产,而且由于这些大企业的亏损连锁反应,甚至引发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 
  由于市场调节在19世纪末生产社会化和垄断形成后开始失灵,美国开始干预经济,经济法在这种背景之下产生。
  二、德国经济法模块 
  (一)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的经济状况 
  德国是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先行者。在采用先进生产技术基础上,以惊人的速度推进本国工业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尤其在煤炭、钢铁等重工业领域发展速度更快。1870-1913年40年间,煤炭的开采量从3400万吨增至27730万吨,增长近10倍;钢产量从17万吨猛增至1832万吨,增长100多倍;铁产量从139万吨增至1931万吨,增长10多倍。到1913年,德国的钢铁产量比英法两国钢铁产量的总和还要多,仅次于美国。在新兴的电器工业领域取得的成就更令人惊讶。1913年,德国生产的电器产品占全世界的34%,居各国之首。从1870年-1910年,“德国工业生产增长了4,6倍,工业生产在资本主义世界所占比重增加,从13%上升到16%。”[20]到1913年时,更上升到35,7%,成为欧洲第一,世界第二的资本主义工业强国。 
  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巨大成就使得德国迅速完成了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其垄断组织首先出现在煤炭、钢铁等重工业领域,垄断组织的普遍形式是卡特尔。”[21]1890年,卡特尔增加至210个,1911年更是猛增至550600个。垄断已成为德国全部经济生活的基础。 
  (二)德国经济法的立法状况 
  虽然垄断在德国经济生活中占了很大比重,但是,德国作为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垄断导致的市场失灵与市场缺陷较之老牌资本主义国家不甚明显。另外,当时的德国为了与老牌资本主义国家争霸欧洲以及争夺海外市场,大力扶持、参与卡特尔,使私人垄断资本向国家垄断资本转化,发展国家资本主义。因此,德国虽然颁布了《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规制不正当竞争,但其对于垄断却不像美国一样完全采取排斥的态度,对卡特尔扶植还是控制完全取决于国家的需要,对于经济的管制强度则远远大于美国,使得其经济法更多地呈现出了管制和军事化的特点。 
  在一战时期,为充分调动有限的经济资源为战争服务,德国政府强化了对经济的控制和管理,只是当时的控制领域有局限,只限于对物价的控制和粮食征用。如1915年《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公告》对物价进行限制,1916年和1917年颁行《确保国民粮食战时措施令》保障粮食供应和国家强制征用。魏玛政府成立后,沿用了战时对经济管制的传统,并且将管制经济的范围由交换领域扩展到生产领域。1919年颁布的《卡特尔规章法》、《煤炭经济法》和《钾盐经济法》等一系列管制经济法,对大企业的经济活动和主要物资的供应进行直接的干预和限制。1923年,魏玛政府颁布了《防止滥用经济权力法令》将管制经济的范围扩大到生产组织卡特尔。法西斯政权的建立将垄断组织的发展推到了极致,将管制经济法转变为强化垄断的法,1934年7月15日,法西斯政府在一天之内颁布了两个强化垄断经济的法律,即《卡特尔变更法》和《强化卡特尔法》。《卡特尔变更法》的核心是规定“在经济上以健全的职业阶级之确立为目的,促进经济的结合。”[22]《强化卡特尔法》则授权经济部长“在认为必要时,有权在特定的产业部门禁止企业的新设和增设,以达到运用国家权力加速资本集中,促进垄断组织发展之目的。”[23]为进一步确立垄断资本的权力,进一步转向战争经济,1934年11月27日法西斯政府又颁布了《德国经济有机建设法律》。该法将全国企业分为工业、商业、银行、保险、动力和手工业六个大经济组,凡重要的卡特尔都采用比例制的卡特尔,使在卡特尔中最大的老板对卡特尔的政策起决定作用,而各组织的负责人由各行业卡特尔负责人兼任。同时,该法又规定成立帝国经济院,将德国经济按行业和地区组织起来,由经济院对下属企业的原料来源、产品销售和生产计划进行控制。 
  (三)德国经济法产生的原因 
  德国经济法并不是在市场发育到一定阶段以致出现市场失灵、要求国家干预的情形下产生的。相反,虽然其卡特尔垄断组织在许多经济部门得以广泛的发展,但是在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介入的时候,垄断导致的市场失灵与市场缺陷较之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不甚明显。德国政府之所以会颁行大量的经济法律法规,其原因是,市场作用的发挥无法满足政府迅速崛起以及战争的需要。 
  作为后期的资本主义国家,德国一方面对发达国家商品的入侵抱有极大的忧虑,另一方面渴望迅速崛起以同发达国家平起平坐。如果完全依靠市场自身的力量,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很难满足政府的愿望。于是,德国政府便以国家权力来扶持卡特尔之法,这一类型的法律也就构成了德国最初的经济法。 
  战争也是德国经济法产生的重要推动力量。在战争及备战这种非常态时期,单纯依靠市场显然无法集中有限的经济资源,因为市场的本质是自由竞争。因此,德国政府不惜强力介入市场,全面统制全国经济,以满足战争的需要。 
  综上所述,德国经济法在产生之初刻上了浓重的“战争对策”和“危机对策”的烙印。 
   
  三、中国经济法模块 
  (一)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之路 
  按照一般理论,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与市场经济紧密相随。因此,在分析中国经济法产生之路前,有必要简要回顾一下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史。 
  中国社会长期以自给自足的小农自然经济为主,市场发育水平极其有限。新中国成立之后,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这一时期,国家先后颁布了一些管制经济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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